前言
最近有一份判决书在网上引发热议,男子多次企图强奸岳母,并因为强奸岳母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这种情况下,妻子起诉离婚,法院依然认为双方离婚的条件尚不成就,判决不准妻子与该男子离婚。
很多人都震惊了!这样都不能离婚?离婚到底是有多难?
难怪前段时间抖音会走红这样一个小段子:“假如你的老公带着小三去到你的家中,小三甩给你500万,让你离开你老公,你会如何选择?”其中收到了5万 点赞数的神评是:“我会拿过钱连滚带爬地离开,生怕晚了他们会反悔!”还有很多的评论表示根本就不需要500万,100万就可以很开心地离开了。
这个段子中的评论虽然有很多是调侃,但是也反映了现代婚姻中的一个不争的事实:很多女性其实是想离婚的,但是苦于离婚的繁琐和过程的折磨,不得不被迫接受一段将就的婚姻。
一、民法典是如何规定应判离婚情形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共规定了七种情形,这七种情形分别为: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符合上述7种情形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这里理解分歧最大的就是第5种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到底什么才算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
关于这点,目前除了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再没有其他的司法解释,而随着时代的变迁,老司法解释显然已经难以跟上时代的脚步,法官对于各种新的情形都有各自的理解。因此,关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亟待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二、宝应县法院为什么会在男子强奸岳母被判刑的情况下依然判决不准离婚?
首先,法院对于男子强奸其岳母并被判刑的事实予以了认定,但是法院并未就该事实是否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予以论述,在男子的答辩中,他认为强奸岳母虽然是事实,但是岳母在该刑事案件中出具了谅解书,可以证明他的过错已经被原谅。
其次,法院对于原告曾多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均被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也没有就此是否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出论述。
最后,法院认定男子的精神状况、辨识能力存在问题的依据是男子曾于2015年3月10日经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性障碍,现尚在继续治疗服药。
综上,法院认为,综合考虑男子的精神状况、辨识能力,家庭目前的生活状态等因素,双方离婚的条件尚不成就。法院希望原告(妻子)从维护家庭和谐出发,积极履行对丈夫的照顾义务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
三、如何评价法院的判决?
法院的判决回避了几个重要的问题:
1、被告强奸岳母并被判刑的行为是否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适用法律应当采取“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虐待对方亲属”尚且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强奸对方的母亲”就更应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了!
男子答辩在该刑事案件中岳母出具了谅解书,导致他最终被判处了缓刑,并不代表原告(妻子)已经原谅了他,这只能说明岳母比较善良,不愿意女婿坐牢,但不意味着夫妻的感情可以修复!我们就站在一般女性的情理出发,她的丈夫老想着强奸她的母亲,她还可能和丈夫感情很好吗?显然,在这一点上,法官并没有站在原告的立场上去思考这个问题。
2、被告所患的疾病是否会造成其无法生活自理?
夫妻之间固然有互相扶助,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这个前提是对方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生活来源。而本案中男子所患的疾病仅仅是“急性而短暂的××性障碍”,这个病虽然需要治疗,且已经花费了接近20万,但不是妻子不得离婚的法定情形。妻子此时提出离婚也不构成遗弃的情形,法院不能因为“男子有病”就坚决判决不准离婚。这个逻辑是错误的。
3、原告称已经分居满三年且多次提出起诉要求离婚能否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情形应当判决离婚,法院对于该事实有没有查清?原告如果确已分居满三年,且多次提出起诉要求离婚,这些情形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
四、最高院应及时发布进一步认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具体的司法解释,而不应将该情形的判断交给法官自由裁量
考虑到现在各地的法院都出现了“离婚难”、“多次离婚都被判不准离婚”的情形,我认为最高院非常有必要进一步发布具体的关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认定规则。
我的建议如下:
1、一方涉及到性犯罪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支持;
2、一方具有多次出轨情形的,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支持;
3、一方具有多次嫖娼情形的,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支持;
4、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的,在六个月冷静期内分居的,第二次起诉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当支持。
至于其他的情形欢迎大家进一步补充。
结语
老话“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前提是这段婚姻的维系依然有感情基础,依然有意义,但是如果一段明显对一方造成巨大伤害,甚至是痛苦的婚姻,再强行维系下去有什么意义呢?法律应该是人性化的,一个人为了离婚,锲而不舍的一次一次地提出离婚,这本身就证明了这段婚姻已经没有维持下去的必要性。法律不应去人为的设置障碍。随着时代的变迁,我们不应再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离婚,很多时候,离婚并非是坏事,反而意味着解脱。如果离婚那么的困难,很多人会越来越害怕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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