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机构中服用美沙酮后,嘴里含着,不咽下去,出了门吐到一个瓶子里,出售给他人。昨天(编者注:2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发布消息说,近期,二中院审理了多起社区戒毒人员私自留存美沙酮的案件。法官强调,美沙酮虽然是一种辅助戒毒的药物,但同时也是一种麻醉品,为国家管制的毒品,持有量较大或贩卖都构成犯罪。

二中院终审,被告人高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主审法官表示,盐酸美沙酮本身也被作为毒品进行管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任何数量的美沙酮以及非法持有200克的美沙酮,均被作为犯罪进行处理。部分社区戒毒人员故意“含着不咽”,出门后把嘴里的吐到瓶子里,只要数量达到法定标准,即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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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

……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不满1千克的;

……

(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文编辑:宋米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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