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海合同诈骗、盗窃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川08刑终77号

入库编号:2024-05-1-167-001

观点:因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特殊与一般关系,若前者不成立,亦不能直接以诈骗罪追责,需严格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法条竞合 未达到立案标准

一、案件核心争议与裁判要旨

本案中,彭某海涉及两起犯罪事实:一是多次盗窃电缆线,构成盗窃罪;二是以虚构工程承包商身份与董某等人签订分包合同,骗取保证金1.9万元。争议焦点在于后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认为,彭某海的行为虽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如利用书面合同骗取财物后逃匿),但因诈骗金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2万元),故不构成犯罪。

裁判逻辑分析: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认定彭某海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24条第四项“收受财物后逃匿”的情形,但需满足数额标准。立案标准的刚性适用: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为2万元,而本案诈骗金额为1.9万元,故未达入罪门槛。法条竞合的处理:因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特殊与一般关系,若前者不成立,亦不能直接以诈骗罪追责,需严格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界限

从本案出发,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两罪的核心区别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行为是否依托于合同关系

合同诈骗罪:必须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且合同需具备市场交易属性(如工程分包合同),排除身份关系协议或行政合同。本案中,彭某海与被害人签订的书面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标的、结算方式等条款,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与实质要求。诈骗罪:无需依托合同关系,仅需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骗取财物。若彭某海未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口头承诺骗取保证金,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是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合同诈骗罪:侵害双重客体(财产权 市场秩序)。本案中,彭某海虚构承包商身份并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直接破坏工程承包市场的信用机制,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诈骗罪:仅侵害财产权,如普通借贷诈骗或街头诈骗。

行为是否伴随经济活动

合同诈骗罪:需存在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筹备、管理或经营活动。若行为人完全未履行合同且无履约能力,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若存在部分履约行为,则需结合非法占有目的综合判断。本案中,彭某海无实际承包资质,未开展任何施工活动,直接逃匿,符合“以合同为道具”的特征。

三、辩护思路的提炼与启示

针对类似案件的辩护,可从以下路径展开:

数额标准的精准抗辩

若涉案金额接近立案门槛(如本案1.9万元),需严格审查资金流向与计算依据,主张扣除不合理部分或质疑证据链完整性。

合同性质的解构

若合同内容涉及身份关系(如劳务合同)或未约定实质性交易条款,可主张合同不属于“市场秩序调整范围”,从而否定合同诈骗罪的适用。

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

通过证明行为人存在部分履约行为(如筹备材料、联系供应商)或事后积极退赔,削弱“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例如,若彭某海曾尝试联系施工队或退还部分款项,则可能转化为民事欺诈。

法条竞合的灵活运用

若合同诈骗罪因数额不足不成立,但符合诈骗罪构成,可主张严格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因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特殊与一般关系,若前者不成立,亦不能直接以诈骗罪追责。

四、理论反思与实践建议

立案标准的合理性争议: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万元)显著高于诈骗罪(3000元至1万元),可能导致部分严重侵害市场秩序的行为因数额不足无法入罪。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动态调整标准,或引入“情节严重”作为补充入罪条件。合同形式的扩张解释:随着交易模式多样化,口头合同、电子合同是否纳入合同诈骗罪范围?需结合《民法典》合同形式自由原则,避免过度限缩打击范围。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的衔接:对于未达刑事标准的合同欺诈,应完善民事追责与行政处罚机制,避免被害人救济真空。

结语

彭某海案凸显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分的复杂性,尤其在合同形式完备但数额不足的情形下,需兼顾立法目的与司法谦抑。辩护策略应紧扣合同实质、经济活动关联性及数额计算,同时呼吁立法与司法层面进一步明确标准,以平衡市场秩序保护与被告人权利保障。

个人观点,AI 辅助

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合规、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积累了 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如传销林地16.8亿元的某木业案、梁某数千万元诈骗案、隗某等29人非法组织卖血案、孙某某等人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办理了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阳区律协刑法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调解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游涛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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