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与县域经济:县域经济归哪个部门管理

国务院与县域经济:县域经济归哪个部门管理

县域经济作为国家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深入探讨县域经济的相关概念、重要性以及其在国务院体系中的归属部门,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了解。

一、县域经济的定义与重要性

<标签>县域经济是指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的区域经济。它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元,具有地域性、层次性、综合性、动态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县域经济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实现乡村振兴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县域经济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它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为整体经济增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其次,县域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再者,县域经济还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繁荣和农民富裕的关键途径。

二、国务院对县域经济的支持与管理

在国务院层面,对县域经济的管理和支持涉及多个部门,但主要归口于<标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标签>农业农村部等部门。

国家发改委的角色

国家发改委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的核心部门,在县域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负责制定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和项目布局,推动县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国家发改委还通过资金支持、政策引导等方式,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扶持力度。

农业农村部的职责

农业农村部则更侧重于县域经济中的农业农村经济部分。它负责制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繁荣。农业农村部还负责指导县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和农民培训等工作,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县域经济归属部门的协同作用

虽然县域经济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这些部门在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中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协作、共同发力。国家发改委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在制定政策、规划项目时,充分考虑县域经济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此外,各部门还通过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这种协同作用不仅提高了政策执行效率,还有助于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四、展望未来:县域经济的新机遇与挑战

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县域经济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方面,国家将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推动县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县域经济也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资源环境约束等挑战。

因此,县域经济需要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积极应对挑战、把握机遇、创新发展模式。通过深化改革开放、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创新能力等方式,不断增强县域经济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县域经济作为国家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中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务院体系中,县域经济的管理和支持涉及多个部门,但主要归口于国家发改委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未来,县域经济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需要不断创新发展模式、提升竞争力以应对未来的挑战。

什么是县域经济?有什么具体的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规范市场秩序

第四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 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第五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中,应当简化审核、登记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提供便利。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 作出 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机会。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

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举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当年吸纳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应当将本地区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并依法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维护国家财政税收、信贷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章 规范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第二十七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中介服务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作出 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职业中介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大规模失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失业登记统计时,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所需要的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第四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

第四十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扶持和促进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四条 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

第五章 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 面依法 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公共就业服务:

(一)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指导、融资服务等方式,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其所属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就业工作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

第五十八条 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促进就业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 1 万元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农村劳动者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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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县域经济指导委员会是个什么样的单位 (二)

苏北地区县域民营经济正以呈强劲的态势发展:

▲涟水:民营经济强势扩张

为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涟水县把它作为经济“第一增长级”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在扩张资本总量和提升运行质量上下功夫。一是盘大一批现有企业。鼓励私营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合资合作,情愿被人控股,拿出优良资产与外商企业嫁接。天平纸业、华盛布厂等私营企业引商合作后,扩大经营规模,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左右,成为骨干私营企业。二是扶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全县已有300多个。私企老板陈华云创办华茂食品有限公司资金不足,县领导帮他融资1000万元,现在公司已获国家ISO质量体系认证,并成为国家首批酱醋行业市场准入企业。三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至4月底,该县今年共引进395个项目,合同引资额9.6亿元,实际到位资金3.5亿元。四是强化领导和服务工作。成立涟水县私营个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民营经济发展局、企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建立专门机构,对私营个体经济进行规划、指导、管理、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3月份开办的担保公司,已帮助向私营企业发放贷款230多万元。

今年1—4月份,涟水县私营个体经济实现增加值7.84亿元,占全县GDP的50.9%,入库税金2970万元,占全县财政收入的35.4%,同比分别增长21%和23%;而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来自民营经济的比重也达到25.7%。出现民营经济强势扩张、蓬勃发展的喜人景象,是该县近年来民营资本大量注入的结果。

在大量民营资本的注入后,涟水县民营经济激活起来,运行质量一路看好,呈现产销两旺、利税与产销同步增长的良好局面。预计今年全县将新增私营企业530户、个体工商户4530户、注册资本1.55亿元,入库税收将突破8000万元。

▲泗洪民营经济发展迅猛

今年以来,泗洪县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投资环境,使地方民营经济得以迅猛发展。今年1-4月份,全县新增个体工商户395家,私营企业90家,实现工业产值19.8亿元,有力推动了泗洪地方经济的发展。据悉,去年泗洪民营工业产值占全部工业产值的60%,入库税收达27%。(摘编自中国江苏网)

中国县域经济发展中心是个什么单位,是什么性质,隶属于哪里? (三)

简介

党中央根据新形势科学发展的需要成立了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县域经济向纵深化发展。经国务院科教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的中国科技创新与战略发展研究中心(隶属国务院科教办公室主管事业单位)批准文号【国科教2009第08099号文】;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工作委员会经中国科技创新与战略发展研究中心报请主管单位备案,批准成立于2013年6月22日,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于2013年7月8日批复支持成立,批准文号【中央农字2013第070822号文】;经“中国科技创新与战略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工作委员会报请主管单位备案,批复文号见【中央农字2013第070822号、国科教2009第08099号、中科发2014第082019号文】批准成立中国科技创新与战略发展研究中心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于2014年8月28日正式成立,简称:中国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中国科技创新与战略发展研究中心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配套机构为中保基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管与指导单位: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国务院科技教育领导小组

中国科技创新与战略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工作委员会

委员会宗旨:实施《中国“2861”工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县域机构是什么意思 (四)

县域机构,顾名思义,指的是在县这一行政区划的地理空间范围内设立的政府行政机构。这些机构是在县域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旨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县域经济,这一概念涵盖了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以县级政权为调控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经济活动。它强调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功能完备的区域经济。在中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国家,县域经济不仅具有独特的历史地位,更蕴含着丰富的内涵。

县域经济的发展历程充满了挑战与机遇。它既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环节。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倾斜和扶持,县域经济正逐渐展现出其独特的活力和潜力。

在县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县域机构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它们为地方企业提供服务,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难题,推动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此外,县域经济的发展还离不开广大农民的支持和参与。通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发展农村电商等举措,农民的收入得到了增加,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这不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也为县域经济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展望未来,县域经济将继续在国家发展的蓝图中扮演重要角色。随着城乡融合发展的深入推进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县域经济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遇。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县域机构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县域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紫律云网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国务院县域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