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翠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8月21日下午,尹某某无证驾驶低速自卸货车,由坊楼镇沿319国道往莲花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某路段采取制动措施时,车辆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车内搭乘文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文某某受伤及小型面包车、低速自卸货车两车受损。案发后,尹某某积极救护伤员,并请周围群众拨打报警电话,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年检且安全技术不合格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尹某某案发后积极救治伤者等行为,属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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