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袭警获刑9个月

福州晚报讯 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并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近日,长乐法院审结了长乐区首例袭警罪。

2021年3月7日21时许,邹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与叶某驾驶的小车发生追尾,随后叶某打电话报警。长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民警对邹某进行吹气检查时,邹某不服从民警处置,辱骂民警。在民警控制邹某的过程中,邹某咬伤一名协警手腕。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邹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袭警罪。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长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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