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情节的分类
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如累犯、自首、立功等;酌定情节则是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等。
二、重点量刑情节详解
1.累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情形。特别累犯是指前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任一类犯罪的情形。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假释,但可以减刑。
2.自首与立功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重大立功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重大犯罪行为等。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数罪,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的,应先解决漏罪,再解决新罪,即“先并后减再并”。
4.缓刑
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即附条件地不再执行刑罚,而非刑罚执行完毕。缓刑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对累犯等不得宣告缓刑。
三、结合社会热点案例分析
1.累犯案例
在一些贪污腐败案件中,部分官员在刑满释放后再次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构成累犯。如某官员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再次贪污,法院对其从重处罚,体现了对累犯的严厉打击。
2.自首与立功案例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些黑恶势力成员在政策感召下主动投案自首,并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和立功。如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检举了该组织的其他犯罪活动,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3.数罪并罚案例
在一些网络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法院在审理时,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四、引用刑法条款
1. 《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 《刑法》第62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3. 《刑法》第63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4.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5. 《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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