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抚慰金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并非简单地套用公式计算。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核心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这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第三条是行政赔偿侵犯人身权情形,第十七条是刑事赔偿侵犯人身权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如何认定“严重后果”、如何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进行了详细规定。
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核心因素
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 这是核心前提。必须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具体表现: 受害人出现精神障碍(如抑郁症、焦虑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精神残疾(需有专业诊断证明);甚至自杀、自残;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社交能力;造成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家庭破裂等。关键证据: 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病历、伤残等级鉴定、证人证言、受害人及近亲属的陈述等。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手段(严重性): 刑讯逼供、暴力殴打、虐待等残忍、非人道的手段通常会导致更高的精神抚慰金。侵权持续时间: 被错误羁押、监禁的时间长短对精神损害的累积有直接影响。一般来说,时间越长,精神抚慰金越高。侵权行为方式: 是否公开侮辱、诽谤、违法公开涉及隐私信息等,会加剧精神损害。过错程度(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虽然国家赔偿原则上采“违法归责 结果归责”,但在确定精神抚慰金具体数额时,会考察侵权行为的性质、违法程度(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事后侵权机关的态度、是否及时纠正错误、是否积极挽回影响等。侵犯人身自由权或生命健康权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基数关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往往与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计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的数额存在一定关联。司法解释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这为计算提供了一个大致区间和上限(但并非绝对,参见第7点)。赔偿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考虑的是地区差异,经济发达地区的标准通常高于欠发达地区。侵权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同上述5类似):通常作为参照。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自由裁量):受害人的职业、社会地位、年龄、性别: 同样程度的侵权,对不同群体造成的精神损害可能不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极其有限): 在极少情况下,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能会酌情减轻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但这不影响国家赔偿责任的成立)。社会影响: 案件是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受害人造成的长期压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其他规定: 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如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特别注意点
“严重后果”是前提: 并非所有精神损害都能获得抚慰金赔偿,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标准。抚慰金是“附加”而非“替代”: 精神抚慰金是在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赔偿金之外另行支付的赔偿项目。总限额: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虽然主要针对精神损害,但该法规定“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这个总限额是指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所有赔偿项目总和。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35%上限: 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不超过35%,但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高。例如,侵权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端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等情况,法院有可能突破35%的限制。财产权案件中的精神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只适用于人身权(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如果仅仅是财产权受到侵犯(如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征收、征用等),一般不单独支持精神抚慰金。只有在该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并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时,才可能考虑精神抚慰金(实践中较难成立)。协商与调解: 在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法院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确定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实践中法院的考量思路
判断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主要依据医疗证明等证据。评估精神损害程度: 结合诊断、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审视侵权行为: 手段、时间、方式、过错程度。计算基础赔偿金: 计算出人身自由赔偿金或生命健康赔偿金(日赔偿金 × 天数 其他相关赔偿)。在基础赔偿金范围内确定比例: 综合上述因素(2和3),在不超过基础赔偿金35%的范围内,确定一个适当的比例(如10%、20%、30%等)计算精神抚慰金。35%是上限,不是固定比例。很多案件远低于35%。严重暴力案件可能接近或达到上限甚至酌情突破。调整与平衡: 考虑地区生活水平、公平原则等其他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可能突破35%,或者在35%内浮动)。确保总额不超年度工资20倍: 最终所有赔偿项目之和不能超过法定的20倍上限。
总结
国家赔偿中精神抚慰金的确定是一个动态的、综合评价的过程。核心在于: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入门槛)侵权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情节对受害人的实际影响程度通常受到人身自由/健康赔偿金数额的一定制约(35%原则,但有例外)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并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最终判断。
由于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以及较高的证据要求(特别是证明精神损害的严重性),在实践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于争取合理的精神抚慰金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也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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