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期间原工资待遇是包含加班费?|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相关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一审法院按照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前一个月工资剔除加班费之后的数额认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案情简介】

1、2020年4月15日,张某到天津某劳务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工资为“基本工资2050+加班费”,用工单位为天津某装卸公司。

2、2020年4月20日,张某被派遣到天津某钢铁集团公司做维修工。2020年5月25日下午,张某在天津某钢铁集团公司作业期间,眼睛受伤。住院并手术治疗,住院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16日,共计21天。

3、2020年10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12月26日。2021年3月4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定为伤残八级。

4、天津某劳务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2020年4月张某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050元、餐补270元、奖金3,867元、加班费283元、其他补贴553元,共计7,023元。

5、张某主张天津某劳务公司应按照其全部应发工资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裁判结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定字【2021】第40259号决定书终止审理;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7926号民事判决按照剔除加班费工资支付停工留薪工资40440元;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830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按照剔除加班费工资支付停工留薪工资40440元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期间原待遇保持不变,是否包含加班奖金等问题,并未形成统一司法裁判口径,公平起见,建议单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否则不排除员工有权主张依据未足额支付报酬提出被迫解除经济补偿。

提示劳动者如停工留薪期间如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建议谨慎作出被迫解除决定,因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再缴纳社保,如此情况下,劳动者工伤伤残对应的待遇可能无法支付。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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