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存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多人多罪并存在关联的情形,为了更好地查清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和减少被追诉者的讼累,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并案管辖。并案管辖是指将原本由不同司法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因为存在某种关联性,合并由同一个司法机关管辖的制度。虽然并案管辖只能在公、检、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履行,不能超出国家对刑事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但其在性质上仍属于合并管辖权,且是对固定法定管辖制度的应用修改和突破,也就是管辖机关可以突破设定的地区管辖、级别管辖制度的规定。

在刑事案件中,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这里的并案管辖就包括了立案管辖中将具备上述情形的案件并案侦查或者审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4条和第25条对被告人犯数罪时的并案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已经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2)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处于侦查、调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的可以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3)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两种情形处理。

注意: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对于被告人犯数罪并案审理的,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如果并案审理的多个犯罪中有的属于较高层级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并案后同样应当由较高层级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属于较高层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犯罪一般可以被认为是其中的主要犯罪。

总之,通过并案管辖,可以将相关联的案件集中到一个司法机关进行审理,有利于统一查明案件事实,避免对同一事实的重复审理,正确适用法律,以及防止判决之间的矛盾,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及时处理,实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在实践中,在并案中一定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在公正、公平、合法的程序中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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