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文件预先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中一项重要的信息披露机制。它要求发行人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需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并在该机构受理后预先向社会公众披露这些文件。然而,当个人持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情况就变得特殊起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在持股达到这一比例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具体期限为持股达到5%的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的三日内。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全文 (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全文

贡献者回答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经国务院批准,作为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其股票转让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监督股票转让,坚持公益优先,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为参与者提供金融服务。所有活动需遵守法律法规,禁止违法违规行为,如欺诈、内幕交易等。 公司的具体职能包括:建立并维护股票转让技术系统,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审查股票挂牌申请,监管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管理相关信息等。这些规则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组织结构方面,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内部机构,股东需具备规定资格,新增股东需报批。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其任免和任期需遵循相关法规。 自律监管中,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对股票挂牌、转让等进行审查和督导,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公司需建立市场监控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制止,并对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

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公司需定期向证监会报告运营情况和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违反规定的,证监会将依法进行查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证券品种的服务参照此办法,原STAQ、NET系统的管理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

扩展资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监督管理、附则6章3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申请文件预先披露制度 (二)

贡献者回答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预披露制度由此而来。预披露制度是检测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制度安排,是公开原则的内在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另外,根据《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142号),自2008年7月1日起,对所有新受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证监会将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申请文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个人持股超5%时多久不能卖???? (三)

贡献者回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某个上市公司的已发行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必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在此期间,投资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此外,如果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某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五,也需要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以及公告后的两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此规定旨在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公正。

请注意,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论其持有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何。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通知 (四)

贡献者回答上证发〔2020〕1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询沪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修改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全文重新发布,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本所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9〕12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二_年三月十三日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紫律云网关于证券法全文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