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举个例子
小红给A公司提供培训服务,A公司支付给小红的费用3000元,小红提供3000元劳务发票,想问一下,代开劳务发票要交多少税?
1.增值税
2024年自然人提供劳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减按1%,个人每次(日)代开金额在500元(含本数)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纳税额= 含税收入÷(1 1%)× 1%
小红代开3000元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3000÷(1 1%)×1%=29.7元
2.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市区:税率为7%
县城、镇:税率为5%
非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涉及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月销售额金额在10万元以下免征,超过10万元的可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起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税率3%
地方教育附加:税率2%
综上所述
1.计算公式:
附加税总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教育费税率 地方教育税率)
以市区为例,附加税总额=增值税应纳税额×(7% 3% 2%)
2.若增值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同步免征。
小红代开3000元发票,满足小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无需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且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因此小张需要缴纳的附加税=29.7×(7%×0.5)=1.04元。
3.个人所得税
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税务局不再代扣个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次年由收款人做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支付方代扣代缴计算方法: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
单次收入≤4000 元:减除费用 800 元,按 20% 税率计算
单次收入>4000 元:减除 20% 费用,按 20%-40% 累进税率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小红培训费需交个税=(3000-29.7-800)×20%=434元
综合税款,小红代开3000元发票需要纳税=29.7 434 1.04=464.74元
特别说明:小红代开时候只需要缴纳29.7元的增值税和1.04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34元的个税是由接受劳务费公司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 〔2013〕118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1号)
二、我们反着来一下:如果小红和A公司协商好到手3000元,那么问题来了:代开发票金额是多少?
计算步骤
1.增值税:以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税率 1%。
增值税 = 不含税收入 × 1%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税率 7% 减半征收(即 3.5%)。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 × 3.5% = 不含税收入 × 1% × 3.5% = 不含税收入 × 0.035%
3.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按 “不含税收入” 计算,减除费用 800 元(收入≤4000 元),税率 20%。
个人所得税 =(不含税收入 - 800)× 20%
4.实际到手金额:不含税收入 - 个税 - 增值税 - 城建税 = 3000 元
设开票金额为 X,根据到手金额列方程:X-X/(1 1%)×1%×(1 3.5%)-[X/(1 1%)-800]X20%=3000
X=3587.07元(保留两位小数)
来,我们验证一下到手金额是不是3000大洋!
1.增值税:
3587.07/(1 1%)×1%=35.52 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5.52×3.5%≈1.24元
3.个人所得税
[3587.07/(1 1%)−800]×20%=550.31 元
4.到手金额:
3587.07-35.52-1.24-550.31=3000 元
三、个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通常情况下,个人去代开发票都是普通发票,但是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情形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3: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4: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四、如果发生符合上述情形的事项,自然人都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不一定,仍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第二,应税行为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五、特定行业企业代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专用发票有什么特别规定?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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