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中山市政府出台《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根据新政,户籍不在中山市,目前在中山市有稳定工作,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人员,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可申请积分入学排名。新政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已在中山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居住登记)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提出申请的上月已在中山市缴纳社会保险(派驻中山分支机构,可在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且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三个月(含三个月)。
流动人员可在其工作镇区或本人、配偶的产权房屋所在镇区,为其未曾入读小学或初中(含中山市内、外)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申请积分入学排名。流动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位的指标数,由市教育和体育局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在积分入学申请结束前向社会公布。
【链接】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
【南方日报记者】郭冬冬
【作者】 郭冬冬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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