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仅是个人生活的重大转折,更是一项受到法律严格规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其中一方为精神病人时,离婚诉讼便不再局限于情感纠葛,而上升为关乎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法定代理权限、司法程序公正以及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综合性法律命题。
案例一
A、B于2023年10月登记结婚。2024年2月B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24年5月A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鉴于B的精神状况,法院依申请对B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经特别程序宣告B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C(B的母亲)为其监护人。C作为B的法定代理人参与了离婚诉讼,表达了不同意离婚的诉求。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B患精神分裂症未治愈的情况下,A应积极为B进行治疗。现A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判决不准予A、B离婚。
案例二
A与B于2011年登记结婚,育有两子。双方婚姻存续期间,B遭到A父亲性侵,导致怀孕流产,后经司法机关鉴定B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2021年B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AB间的婚姻关系,B的父亲为其法定代理人。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司法机关鉴定B患有精神疾病,但未经特别程序被确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所以其仍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父不应列为法定代理人。鉴于B遭受A父亲性侵流产的事实,双方的确不适于继续共同生活,符合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A、B离婚。鉴于B的精神状态,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法,判决二婚生子由A抚养,B支付抚养费。A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文启律师说法
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人的离婚纠纷案件中,若患病方病情严重一般需要申请鉴定其民事行为能力。若经鉴定患病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可独立参与离婚诉讼;若经鉴定患病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为其指定监护人。由于第一顺位监护人配偶是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因此一般会指定患病方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为监护人,作为其离婚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文启律师建议
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情况较为特殊,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若涉及到精神病人离婚的问题,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协助提起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并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指导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其争取最大利益。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集么律网关于法律上诉离婚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