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债务可以撇清给一个人吗?

一、法律依据与债务性质认定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核心标准: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字、事后追认)。

(2)具体情形: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支出等)。

共同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如夫妻共同经营企业、投资等)。

虽以一方名义举债,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不足部分可协议或由法院判决。

2、个人债务的认定

(1)排除情形:

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且非为逃避债务。

一方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友或独自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未举证用于共同用途。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知情时的债务清偿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如《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二、离婚时债务承担的具体规则

1、共同债务的承担

基本原则:共同财产优先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

例外:即使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可向双方主张连带责任;承担一方事后可依协议或判决向另一方追偿。

2、个人债务的承担

由负债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另一方无连带责任。

三、司法实践观点

1、举证责任分配:

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的,需举证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

负债方主张个人债务的,需举证存在约定、单方行为或未用于共同生活。

2、伪造债务的后果:

若一方伪造共同债务,法院可判决其少分或不分财产(《民法典》第1092条)。

四、法律建议

1、收集证据“:

(如借款用途、资金流向、共同签字文件)以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2、协商优先:

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分担,但需明确该约定仅对内有效,对外仍需连带清偿。

3、诉讼策略:

若涉诉,积极举证债务性质(如银行流水、证人证言)。

主张伪造债务时,提供反证(如虚假借条、资金未用于共同生活)。

4、风险防范:

避免在未确认债务性质前签署连带清偿协议。

对债权人追偿,及时行使追偿权(依据离婚协议或判决)。

五、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第1065条、第1089条、第109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36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25条(部分条款仍参照适用)。

总之,离婚时债务能否由一方单独承担,核心在于债务性质的认定。若为共同债务,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内部可约定分担;若为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独立承担。建议通过专业律师协助梳理证据、制定协议或诉讼策略,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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