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110吗?救命啊,我遭我老公打了,我怀着娃儿,他也下得了手……”近日,巴南区一品派出所接到了这样一通报警电话。
报警人叫陈娟,她经熟人介绍与王超(当事人皆化名)认识,二人于今年6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是结婚后陈娟才发现,老公没有了恋爱时的好脾气,二人常常为琐事发生争执。吵架倒也罢了,在7月的某一天,王超竟然对她动了拳头,起因只是因为陈娟劝他少喝点酒。
第一次被家暴后,陈娟选择忍气吞声。“他真诚地道了歉并保证不会再动手,我以为他只是一时冲动而失手,所以对他还有一丝期待。谁想到他后来变本加厉,越来越过分。”陈娟感到悔不当初,如果当初不期待他改正,自己就不会受到如今的伤害。
8月9日,二人到一品街道河边垂钓游玩,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王超再次用拳头猛击陈娟头部,将陈娟打进了医院——殴打导致她左耳鼓膜穿孔。已怀孕5个月的陈娟对老公改邪归正的希望彻底破灭了,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在报警求助后,陈娟还在民警的帮助下向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她告诉办案人员,“这个人对自家孕妇都下得了狠手,我真是害怕他还要打我。”
法院受理陈娟的申请后,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和医院门诊病历等证据,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超对陈娟实施谩骂、殴打与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并告知王超“如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没有勇气再和他一起生活了,不然以后都要在恐惧中度过。”陈娟表示自己已经对王超失去信心,现在正在着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官寄语>
被家暴者应收集这四类有力证据
证据是认定家庭暴力的基础。实践中,常有受害者拿着几张伤情照片,向法院主张认定家庭暴力。但仅仅只有伤情图片,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在此提醒读者,被家暴者应当收集的有力证据如下所示:
一是公安的出警记录及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记录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
二是悔过书、保证书,主要表现为双方的聊天记录或者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等。
三是医疗记录、照片证据,比如前文所述证明陈娟被殴打致左耳鼓膜穿孔的门诊病历。
四是证人证言,家庭暴力如果被第三人见证,那么在场人员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据介绍,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家务事”,它不仅严重威胁着公民的人身安全,也影响着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不管是个人还是社会,都应当联合起来对家暴说“不”。当受到侵害时,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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