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故事丨残疾女子遭家暴,谁来助她脱困?

妻子身患精神疾病

丈夫不但不予以照顾

反而对妻子家暴

严重侵害了妻子的基本人权

违背了夫妻间的扶助义务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

首例残疾人遭家暴

诉离婚的法援申请

法律援助能否帮助妻子

维护合法权益

来看今日法援故事

案情介绍

2015年,北京市某村村民吴某与非京籍男子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与吴某父亲共同居住。

2017年,因吴某患有抑郁症,2017年吴某父亲去世后,王某开始对吴某实施冻饿、谩骂、殴打等暴力行为,最严重的一次吴某被打致左侧尺骨骨折,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王某的暴力行为使吴某的精神状态持续恶化,2019年,吴某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由于长期缺乏治疗和照顾,吴某的左臂明显肌萎缩,左肘、左腕、左手指僵硬,皮肤表面形成大量痂皮,日常通过捡拾垃圾、邻居接济填饱肚子。

2021年,吴某亲属在村委会和警方的帮助下成功将吴某接走照料,后吴某起诉离婚并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2022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吴某与王某离婚;王某返还吴某婚前个人存款并赔偿吴某5万元。王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法援助力

因无力承担二审期间的律师费用,2023年1月,吴某的姐姐(法定代理人)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吴某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的事项条件,应当给予援助。由于提出申请时距离二审开庭不足20日,又恰逢春节假期,时间紧急,对此,市法援中心负责人高度重视,专门将此案纳入重点案件管理,为其开启“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审批,结合女性残疾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案情,指派了2位婚姻家庭诉讼经验丰富的律师(包含1位女律师)承办,同时,当日建立办案工作群,法援中心公职律师全程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

二审过程中,针对王某提出的“不存在虐待或家暴的事实,将吴某手部打伤纯属意外且事出有因,吴某起诉离婚非本人意愿,系其姐姐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怂恿起诉”等上诉理由,法援律师帮助受援人整理提交了残疾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等三份新证据,证明吴某被殴打事实清楚,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法援律师代理吴某参与法院线上谈话,提出“王某虐待、殴打吴某的相关事实已经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王某在其上诉状中也承认上述事实,王某作为吴某的丈夫,对吴某的精神疾病不予积极治疗且不给予基本的衣食保障,吴某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等意见。2023年2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3月,市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和法援律师专程到吴某家中回访,详细了解吴某目前的生活状况,征求吴某亲属对法律援助服务的意见,重点就后续该案执行问题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吴某走出家暴深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市法援中心受理的第一例残疾人遭受家暴离婚诉讼法援申请。在帮助吴某维权过程中,法援中心多措并举:

✍一是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法律援助法规定,对吴某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快速受理审批其法援申请。

✍二是暖心精准指派。从关心爱护女性、保护受援人隐私、尊重受援人意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律师的性别、执业经验等因素,指派含女性律师的2位法律援助律师为吴某提供服务。

✍三是全程跟踪监督。法援中心派出公职律师全程跟踪监督指导案件,并根据上诉理由积极调查取证,保证律所和律师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服务。

✍四是回访延伸服务。案件判决后及时开展回访,为离婚后续家庭析产和财产执行等提供法律服务,将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再延伸。

此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示了法律援助在对家暴受害人维权工作方面的力度和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流程编辑:U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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