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避债”?法院这样判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往往会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然而,当双方通过签订离婚协议恶意逃避债务时,另一方能否依据离婚协议拒绝法院执行呢?

基本案情

因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对申请执行人黄某的赔偿义务,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了李某与其前妻陆某共有的现登记在陆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并依法裁定拍卖该房产,陆某的份额在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后依法予以保留。

执行过程中,陆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案涉房产虽然是在其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但双方在法院立案执行前已经离婚,离婚时约定房产归陆某并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并停止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佛冈法院审理认为,陆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案涉房屋归陆某所有,系双方协商离婚时对该共有房产作出的处置,但当时黄某与李某的纠纷已有生效判决对黄某的部分损失作出确认,后续损失也已进入审理阶段,双方在此时办理离婚并将共有财产约定全部归陆某所有,明显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形。陆某主张案涉房屋为其单独所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其基于共有人身份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执行,遂裁定驳回了陆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协议为内部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撰文:邓文燕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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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文燕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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