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往往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自愿放弃让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第一,离婚时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有效的,不能随意反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规定双方可以协议由夫妻一方抚养子女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双方对于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应当持认真、严肃态度,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第二,离婚以后是否可以再索要抚养费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不能妨碍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主张抚养费的一方应当证明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必要时”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抚养子女一方突发重大疾病、收入严重下降,导致无力独立承担抚养费用;子女突发重大疾病、上学成本大幅增加(合理需要)等情况。
此外,如果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申请撤销离婚协议,那么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也就自始无效了。
法律提示:
在父母一方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另一方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法院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正确的做法是:以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需要抚养的的成年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子女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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