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和李某原本系夫妻,但已经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
日前双方当事人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通过事先的协商,在征求孩子的意见后达成了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合意,便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
双方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公证员受理后认为,双方事先已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抚养权归属并达成了变更抚养权的意向。
双方都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婚姻编的相关规定,公证处可以对该变更抚养权协议进行公证。
公证员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公证员对双方当事人的子女进行询问,该子女还亲自手写了一份自愿跟随母亲生活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证明材料以及公证员审查结果,公证处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清晰地了解到离婚后的父母双方为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经协商一致是可以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而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则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后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
由于先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而《变更抚养权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中原先约定的孩子抚养内容的重大修改,属于重大的人身关系变更,同时为了确保签订合同(协议)的双方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条款,避免产生纠纷和预防诉讼,由公证处对合同(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否具备资格且双方意思是否表示真实等进行审查并公证,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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