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即时通信工具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的重要方式,有时也会被用于工作安排、合同协商等正式场景。在此过程中,司法审判也在不断面临着新型问题的挑战。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徐某入职后,电器公司按照约定,定期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一年后,徐某以电器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电器公司按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9万元。
双方对此发生争议,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2024年1月,电器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至慈溪市法院,要求无需向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聊天记录符合条件
可以视作书面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从上述规定可知,书面形式的核心特征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若要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视为书面形式,除了符合“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外,还需要满足“可以随时调取查用”这一点。
二审法院多方审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5月13日,慈溪法院一审判决:电器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的焦点集中在电器公司是否应支付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宁波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用人单位任意解除、降低劳动者工资等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宁波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如何建立规范用工关系,赵晖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量采用规范的电子或纸质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同时,应注意保留和整理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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