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有住房拆迁(征收)的补偿对象有哪些?

在上海,公有住房拆迁(征收)的补偿对象和分配规则主要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以下是主要的补偿对象和条件:一、主要补偿对象

1. 公房承租人

指与房管部门或单位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是补偿的第一权利人。

特殊情况:若原承租人已去世,需由符合条件的新承租人(需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并经房管部门变更)作为补偿对象。

2. 共同居住人(同住人)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户口在册:户口登记在被征收房屋内(部分区域要求户口满一定年限)。

实际居住:在房屋内实际居住连续满1年(因特殊情况未居住的需证明他处无房)。

他处无福利房:未享受过其他福利分房(如单位分房、动迁安置房、廉租房等)。

例外:未成年人、因婚姻/出生/服兵役等原因迁入户口且居住困难者,可能被酌情认定。

3. 特殊情况下的其他人员

历史遗留人员:如知青返沪、支内退休回沪等人员,若户口已迁入且符合居住条件,可能被认定。

实际居住的非户籍人员:极少数情况下,长期实际居住的非户籍亲属(如配偶)可能通过协商获得部分补偿。

二、补偿分配原则

1. 补偿形式

货币补偿(按房屋面积、市场评估价等计算)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

其他政策性奖励(如搬迁补贴、临时安置费等)

2. 分配规则

承租人主导:承租人需与同住人协商分配方案,书面协议需全体签字确认。

协商不成: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法院通常按居住权益、户籍情况等综合判定)。

产权调换分配:安置房一般由承租人作为新承租人,同住人保留居住权。

三、注意事项

1. 承租人变更:若原承租人去世,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需全体户籍在册人员同意)。

2. 空挂户口:仅有户口但无实际居住或无房资格者,通常无权分得补偿。

3. 违章建筑:未经审批的搭建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 争议解决:家庭内部矛盾常见,建议提前咨询律师或通过征收部门调解。

四、建议

具体资格认定需结合户口簿、居住证明、他处房产情况等材料。

政策细节可能调整,建议咨询**属地动迁办**或专业律师,以确保权益。

如需进一步个案分析,可提供更多信息(如户籍状态、居住历史等)。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上海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