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也称廉租房,是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拥有产权,以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个人、家庭或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主体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承租人可以远低于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的租金占用、使用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家庭名义共同申请并承租保障性租赁房。夫妻离婚后,原本租赁的廉租房不能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租赁,需一方申请退出租赁后由另一方继续与房屋管理部门签署新的租赁合同。但现实生活中,因矛盾较大,离婚双方无法就廉租房由谁继续租赁使用达成一致意见,经常出现不能配合办理相关续租手续的情形。因此,在婚姻家庭民事案件诉讼中(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常有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处理廉租房由谁继续承租使用的问题。
有人认为,保障性廉租房属于政府管理的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与市场上的商业租房不同,保障性廉租房的申请资格、申请流程、租金金额、租赁期限、使用限制等均有相应的行政审核,夫妻离婚后是否能继续承租房屋、由谁承租房屋,是廉租房管理部门行政审核的问题,法院在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中应不予处理。
亦有人认为,保障性廉租房由离婚夫妻中的哪一方继续承租居住的问题,如离婚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法院又不处理该项诉讼请求,会导致夫妻离婚后廉租房的续租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给离婚双方及子女的居住、子女就学造成实际困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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