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被他的情况下占用属什么法律行为吗为什么、土地私有的坏处

私有土地被他的情况下占用属什么法律行为吗为什么、土地私有的坏处

私有土地被占用:法律解读与土地私有制的反思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土地作为生产和生活的基础资源,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土地的权属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私有土地被他人非法占用时

河南某地擅自占用耕地还怒怼村民,擅自占用耕地是否合法? (一)

这些年来,城市大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口涌入城市,导致农村常住人口慢慢减少,几乎留下的都是老年人,城市需要发展,就不断地占用耕地,但有些地方是不能用的,前段时间河南某地擅自占用耕地还怒怼村民,擅自占用耕地是否合法?当然是违法行为,耕地就应该用来播种,而不是用来修建建筑,对于这种行为应该严加惩戒,做好一个杀鸡儆猴的准备。

中国人口占据世界的1/5,达到15亿是多,在几十年前,闹过很多次饥荒,农民们吃不起粮食,导致接连被饿死,现在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有袁隆平等科学家,让我们的大米丰收,但是有些人在建设祖国的时候却擅自挪用耕地,要知道我国的耕地占据全球的7%本来就十分稀少,如果再进行占用,很可能养不活十几亿人口,法律明确规定这是违法的行为,有些开发商占着自己势力较大,就欺负那些老实的农民,这是更不应该的行为,我们一旦发现应该及时报警,让政府来管理他们,打压他们的嚣张气焰。

袁隆平曾经说过“我们没有看见过饿死人的样子,所以不知道粮食的珍贵”但我们通过视频可以知道,没有吃的,饿死人的事情在全世界都经历过,足以看出耕地的重要性,而且90多的袁隆平院士还在为海水稻而发愁,在我国7%的耕地里,很大部分都是盐碱地,如果这个困难被攻克,就可以多养活几亿人口,所以我们应该珍惜粮食。

“光盘行动从我做起”这不是一句简单的话语,中华民族想要崛起站在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须拥有这些良好的品质,只有当大部分人的素质和觉悟提高,才能够构建更美好的社会。

被他人占用土地建坟可以强拆吗?强拆被判违法怎么申请赔偿 (二)

在现代社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财产权利,而房屋是土地使用权的最典型代表。如果一块土地上被别人占用建坟,是否可以强制拆除,需要了解土地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破坏、毁损毁灭他人合法土地经营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如果他人占用土地建坟已经构成了破坏、毁损他人合法土地经营行为的行为,相关当事人一般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对其依法拥有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占有和使用。”如果他人占用土地建坟进行长期占有,则属于侵犯他人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法律地位与侵占行为相同。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者、承包人、租赁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占用、减少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受到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说明,无论是占用国有土地还是占用私有土地,都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利用,否则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责任。

综上所述,占用他人土地建坟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及到土地产权,法律责任应该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如果发现此类行为,受害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自己家地让别人占了怎么办 (三)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制止违法违章占用土地的行为,做好深圳经

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用地的清理,登记和发证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和市政府一九八二年以来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违法违章占地以及土地登记

发证有关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非法占用土地。根据在1982年1月1日至1988年1月2日期间发

生法律效力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

四条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非法占用土地。 (一) 未经市政府及其授权机关批准而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 (二) 用欺骗手法骗取批准土地的; (三) 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土地的; (四) 利用国家征用土地之机,以回扣土地作为条件,向征用单位回扣

土地的; (五) 农村私人住房每户宅基底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 (六) 国家干部、职工在特区的私人建房用地,未经深圳市清理私人建

房领导小组验收认可的; (七) 采取其它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对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 根据1982年5月14日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市政府1982年

7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

,至本决定颁发以前非法占用的土地及其责任作下列处理: (一) 尚未建成使用的,但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应限期拆除,逾期不拆

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二) 已建成使用的,但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经报市房地产改革领

导小组批准,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处以60元(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公共

福利事业可以酌情减免)罚款后,补办手续,允许留用。 (三)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以及本人在特区没有常住户口人员的

非法占地,应按深委〔1983〕22号、深府〔1983〕100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

理。 (四) 非法占地的责任人是国家干部、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

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农村违法违章占地应根据有关法规分别给予处理。 (一) 1982年9月17日《深圳经济特区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深府〔1982〕185号文)、颁发以前已建房用地超标准的,建房者

应退出超过标准部分的土地,不能退出者,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和群众公认

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作处理。 (二) 深府〔1982〕185号文颁发以后,凡超出文件规定的用地标准,

但经市或区城建部门批准、手续完备的,原则上由各管理区按深府〔1982

〕185号文件自行处理。其超出标准部分的土地,应予退出;不能退出者,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应按《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用地者向原土地单位每平方米交付10—20元土地补偿

费。 (三) 深府〔1982〕185号文颁发以后, 未经市或区城建部门批准而擅

自占地建房建厂,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用土地以及深府办〔1986〕411号文

颁发以后超过用地标准或超越农村已划定的用地红线范围的用地,一律按

非法占用土地作下列处理: 1. 尚未建成使用的土地一律无偿收回; 2. 已建成使用,但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应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

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3. 已建成使用,但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允许留

用的,交罚款后,补办手续。 (1) 每户一幢宅基底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

的,每平方米罚款30元,超过部分在2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罚款60元

。 (2) 同一户建有二幢住房的,其宅基底面积之和不超过80平方米的予

以保留;每幢宅基底面积均不超过80平方米的,按前款规定罚款后,给予

保留。 (3) 同一户建有二幢或二幢住房的,其中有一幢宅基底面积超过

80平方米的,按本条(1)项规定罚款后,保留一幢;或按本条(2)项的规定

处理留用的,其余房屋应没收或作价为公有。 (4) 农村集体工商企业用地人超过15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罚

款30元后,给予保留。 四、关于买卖和擅自转让土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买卖和擅自转

让土地处理: (一) 农村集体单位或个人,将集体所有制土地或由个人使用的土地,

卖给或擅自转让给他人,从中牟利的; (二) 国家机关、社会集团、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其使

用的土地,出卖或擅自转让给他人,从中牟利的; (三) 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自建办公楼宇、厂房、职工住宅等名义,未

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将批准的土地出卖、转让或作为入股、投资条件,与

他人合作兴办企业或建房分成,从中牟利的; (四) 房地产开发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直接将批准由其开发的土地

出卖、转让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的; (五) 农村村民以及华侨、港澳台胞将按规定留作自用的宅基地出卖、

擅自转让或以宅基地作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建房分成,从中牟利的; (六) 以转让地上物为名,变相买卖土地的; (七) 以提供设备、资金作为条件,为农民修建厂房、住宅等,换取农

民集体土地的; (八) 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买卖或擅自转让土地的。 五、依照《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买卖或擅

自转让土地作如下处理: (一) 没收其非法所得的资金、建筑物和其它物资,并对当事人处以五

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 无偿收回其未建用的土地; (三) 对已建成使用,但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应限期无偿拆除,逾期不

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四) 对已建成使用,但不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除对本条第(一)项规

定没收其非法所得部分外,对其余部分,可从非法占地之日起,到补办手

续,允许留用之日止,在允许用地面积的范围内,每平方米每天处以一角

钱的罚款后,予以留用; (五) 主管人员是国家干部、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批准文件或城市规划的规定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应按《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作违章占地处理: (一) 按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限期改正; (二) 对已建成使用,无法改正的用户,应向市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公

室申请,经市房地产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确认土地使用权,并从改变土

地用途之日起,到批准之日止,每天每平方米处以一角钱的罚款,其土地

使用费如改变后高于原土地用途的,应按改变土地用途之日起缴交。 七、超越《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和深府〔1982〕185号文件规定

的审批权限,非法批准的用地和改变用途的用地一律无效,按本决定二、

第(一)至(五)项和六、规定的办法处理。 对滥用职权乱批土地单位的主管和经办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由其

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接受贿赂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八、持有市规划局发给的规划红线图,并已占用土地但尚未办理征地

手续的,按规定补办征地手续,从开始用地之日起应交征地费数额并按银

行利率,向被征地单位交付利息。 九、自批准用地之日起两年内未施工的(临时搭建建筑物的按未施工论

),除经申请获准延期者外,原批准用地一律收回。 十、按规定受到处罚后,允许留用土地的用地者,必须按有关规定补

办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登记书; (二) 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 (三) 其它认为必要提交的文件。 十一、本决定颁布以后的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应从严从重处理。 (一) 凡违法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 (二) 罚款金额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计算,并没收其买卖、租赁

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非法所得。 (三)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除给予罚款外,还应责令其改正。 (四) 对违法违章用地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违法违章个人,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颁布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

按有关规定补交地价款或缴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十三、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以前,全民所有

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未经市规划局划定红线使用的土地,应按实际用地

范围,确定界址点(无土地纠纷),并测定坐标,量算面积,确认土地使用

权,不定使用年限。但必须在土地使用证和登记卡的备注中注明:“未经

市国土局批准,该幅地不得擅自扩建和转让,当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时,可

按国家有关政策,做适当补偿后征用”。 十四、深圳市市属单位(简称中方)以土地入股与客商或其他单位合资

建厂、兴办企业的用地,如按合同规定出资各方的资金或设备已全部投入

的,土地使用证书应该发给合资合作企业本身,未按合同规定出资各方的

资金设备尚没有投入或部分投入的,土地使用证书应该发给中方或深圳方

面的主管部门。 十五、属于规划退红线(如城市道路、绿化带)用地,应按退红线后的

地界确定址点,并测定坐标,量算面积;属于建筑退红线,仍按红线图确

定的地界和面积,确认土地使用权。 十六、实际用地与红线图不符,面积相差不大,原则上按红线图确认

土地使用权。但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无法改变的,在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

的前提下,按实际建筑占地范围,确认土地使用权。 十七、相邻地界有矛盾时,应按城市地籍管理的原则和城市总体规划

,调解处理,重新确定用地范围,并核实土地使用权。 十八、凡下列情形用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 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前,

全民所有制单位已经使用(不含借用)的土地。 (二) 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后,

国家建设已经征用的土地。 (三) 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征用的土地。 (四) 1962年9月27日至1982年5月14日,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集体所有

制的土地,虽未办理过征地手续,但有合同,并做过物资支援或安置了劳

动力的土地。 (五)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单位以土地入股,兴办中外合

资企业用地。 (六) 经市规划局划定的农村私有建房用地和工商业用地。 (七) 办事处机关以及办事处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十九、属于农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农民私人建房,按第三条第三款确

认的基底面积核发土地使用证书。 二十、按深府办〔1986〕411号文规定,以每户200平方米划拨给各村

的私人建房用地(包括村内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带、文化体育活动场

地),应按本决定十九规定,扣除私人建房用地。其余用地(预留地)由村委

按使用性质,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二十一、农村规划红线范围以外的农民私人建房用地,按房屋登记有

关规定确定的宅基面积,由市国土局登记造册(违法违章占地和建筑除外)

,暂不予发证。 二十二、本决定由市、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负责执行。罚款在

一千元以下的临时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可由各管理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

决定和执行;罚款在一千元,需要没收或拆除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市

房地产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二十三、在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以及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的过程中,

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贪污、营私舞弊、或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土地清

理、登记发证工作的,必须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的罚款收入,上缴市财政局。土地房

屋登记发证办公室在对用地进行清理、登记和发证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市

财政局核发。 二十五、受到处理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市、

区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六、宝安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决定,制订宝安县

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的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七、本决定由市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本市有关违法违章处罚的规

定,如与本决定有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村霸占用私人土地要怎么办 (四)

当面对村霸占用私人土地问题时,首先要明确,村霸行为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保护个人财产权,任何非法占用或侵犯私有土地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处理这类问题,应遵循法律途径,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第一步,收集证据。保留与土地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证明、购买或继承证明等。这些文件对后续法律程序至关重要。同时,记录下村霸的行为,如拍照、录像,以及与村霸或相关人员的对话录音,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步,寻求法律援助。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或专业法律团队寻求帮助。这些机构通常能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法律咨询,并帮助分析案情,制定解决方案。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详细描述情况,提供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以便专业人士给出专业建议。

第三步,与相关部门沟通。在收集证据并获得法律援助后,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司法部门或村委会反映情况。通过正式渠道进行沟通,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并要求村霸返还占用的土地。在沟通过程中,保持冷静,客观陈述事实,避免情绪化言行,以免影响解决问题的效率。

第四步,依法维权。如果通过协商和沟通无法解决问题,可依法采取诉讼途径。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村霸返还占用的土地,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循法律程序,提供充分证据,确保诉讼过程顺利进行。

最后,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面对村霸等违法行为时,要注意个人安全,避免直接冲突,采取合法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同时,通过社区、村民组织等渠道,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营造公平、和谐的乡村环境。

村里强行修路,占用自己的田,我们可以不同意吗? (五)

村里强行修路占用自己的田是可以不同意的。

任何侵占个人私有财产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村里修路是对村民有益的行为,如果大多数村民都同意,你可以向村委会申请一些补偿。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只有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村里修路占用自己的土地,可以跟村里协商赔偿款多少,尽量多争取点利益,修了路方便了村里所有人也是两全其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私有土地被他的情况下占用属什么法律行为吗为什么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紫律云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