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一)

优质回答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处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授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等。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等处分。处分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土地违法案件严重后果、不制止或不查处违反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或占用土地,同样对其给予相应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土地管理中,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更换土地证书,或对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而不依法处理,同样会受到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
对于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样会受到相应处分。
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申报、报批过程中,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不制止或不依法查处,或在土地供应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强调了从重、从轻处分的条件,并规定了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制度。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涉及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强化公务员管理和监督、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部门应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处分办法》的精神实质,严格履行职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法依纪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切实保护耕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二)
优质回答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
具体行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
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具体行为: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非法出让、转让或出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具体行为: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活动。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具体行为: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以多种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具体行为:包括以转让房屋、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或利润、以土地出资入股或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具体行为:直接买卖土地或以其他任何非法形式转让土地的行为。
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并应及时予以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三)
优质回答第六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一、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然会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特别是当违法行为涉及到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领导人员时,其违法行为常被罩上一层“合法外衣”,更增加了查处的难度。为了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查处工作效率,保证查处工作质量,有效打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赋予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为此,本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这是保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查清违法事实,获取书证的重要手段。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该项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转移、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这里所称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指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发包方,土地用途转用审批机关及具体经办人,土地征用审批机关及具体经办人,其他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里所称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是指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关的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用途转用批准文件,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其他与土地权利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和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的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时,应当以原始凭证为据,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注明“经确认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由出具该文件、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这是保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清违法事实,获取证人证言的重要手段。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该项询问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或作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这里所称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前项措施中的规定相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随意扩大被询问对象的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询问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时,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之被询问对象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均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这是保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直接获取非法占用土地的勘测资料的重要手段。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该项勘测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勘测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勘测专门知识的人员,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进行勘测。勘测结果应当制作勘测报告,由参加勘测的人员在勘测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
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保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监督检查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及时阻止违法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承包经营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这里所称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严重破坏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侵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承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查处。在查处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减少被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决定时,要确实掌握被责令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二、本条规定的四项措施都是强制性措施,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根据需要采用这些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用这些措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采用其他法律未允许采用的强制措施。
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有哪些 (四)
优质回答《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具体包括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若出现此类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况对违规用地进行拆除或罚款。若行为人是政府官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土地管理法》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破坏种植条件,或因开发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治理,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土地同样会受到严厉处罚。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责令退还土地,并对违规用地进行拆除或罚款。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超出批准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也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土地的行为同样会受到处罚,非法批准的土地需予以收回,有关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不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办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紫律云网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