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期限与延包政策
1. 法定承包期限
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50年,林地为30-70年。第二轮承包到期后,耕地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相应延长。
2. 延包试点推进
2025年浙江省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要求以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原则上不调整承包地,仅对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进行小范围调整。
二、确权登记与证书管理
1. 登记范围与流程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等需进行确权登记。承包合同生效后30日内,发包方将材料报乡(镇)政府初审,经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列明全部家庭成员权益。
2. 证书发放与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发放至农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证书丢失或损毁需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3. 确权登记时限
2025年底前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同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实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
三、土地流转管理
1. 流转原则
承包方自主决定流转方式、对象和期限,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
2. 流转程序
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土地经营权,以及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可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需向乡(镇)或县级政府申请,经审查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
3. 流转合同规范
流转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采用农业农村部示范文本,明确流转期限、价款、用途等条款。鼓励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发布流转信息,探索“农业标准地”模式优化资源配置。
四、承包地调整与退出
1. 调整条件
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仅在自然灾害严重毁损、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收等特殊情形下,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并报县乡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2. 退出机制
自愿退出补偿:举家进城落户农户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当地土地流转市场价及农业直补等因素给予一次性补偿。例如,桐乡市试点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折价入股分红,补偿标准由村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
退出程序:需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补助标准由各市、县制定。
五、特殊权益保障
1. 妇女权益保障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或离婚/丧偶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同等规定。
2. 代耕代种规范
代耕期间,代耕者按约定享有收益并履行义务;承包方要求恢复耕作时,需对代耕者提高地力的投入予以合理补偿。
六、纠纷处理途径
1. 协商与调解: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或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调解。
2. 仲裁与诉讼: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全省已建立76个县级仲裁委员会和896个乡镇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调解员。
政策来源
1.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7年1月1日施行,2009年修正)。
2.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2023年1月施行)。
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实施意见》(2023年6月施行)。
4. 《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桐乡市,2023年1月施行)。
5.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报告》(2019年10月)。
6.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通知(2025年)。
7.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2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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