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烂尾女子停交房贷上黑名单,律师:购房者与银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不能随意断供!

近日,一位购房者因为新房烂尾而停止还房贷,却因此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此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王琦的妈妈于2019年4月购买了“雍锦澜湾”的一套商品房,并获得了57.5万元的贷款,由王琦作为担保人。然而,在2021年8月,该楼盘在被开发商通知称,销售资金已被蓝光总部转走并被占用,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建设,最终烂尾。

在工程停工期间,她们仍坚持还贷了8个月,直到2022年4月,在看不到任何希望的情况下,决定强制停贷。三个月后,王琦的妈妈发现自己的信用记录被列入黑名单。

在2022年7月18日,王琦起诉了该银行,要求在房屋交付前停止贷款和利息。而该银行的代理律师则回应称,银行将贷款支付至非监管账户并没有违反合同,并且与房屋能否按期交付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希望此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深入研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律师:购房者与银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不能随意断供!

对此,头条号作者“以案普法”@以案普法进行了详细分析。

很显然,本案是一起因为开发商房子烂尾后,引发的购房者与银行之间的纠纷案件,对于类似的案件,民间多数观点认为,既然房子都已经烂尾了,购房者自然而言就无需归还房贷了。

但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纵使开发商的房屋烂尾,购房者也不能随意断供,贸然断供,很可能像本案的王女士一样,被银行上了征信黑名单。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日常实践中,贷款买房,涉及到开发商、银行、购房人三方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开发商烂尾,与是否应当归还银行贷款,不存在直接的关系。

首先,购房人想要通过按揭的方式买房,必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购买特定的房屋,并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

其次,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拿着购房合同等资料,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办理下来后,由银行直接打给开发商,而后购房者每个月向银行归还一定数额的贷款。

也就是说,购房者与银行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与开发商之间存在购房合同关系,两者之间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开发商烂尾,无法如期交房后,只能视为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购房者纵使追究违约责任,也只能追究开发商的责任,而不能牵连到银行。

当然,不能随意牵连银行,并不意味着购房者就需要一直归还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针对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情况,购房者可以申请解除买卖合同,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退还房屋的首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合同解除后,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方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21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大概意思就是,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后,可以同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与银行之间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这种情况下,银行剩余的贷款就应当由开发商一次性归还给银行,与储户就没有了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王女士面对开发商严重违约的情况,完全可以先解除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而后再申请解除与银行的贷款合同,而非直接拒还房贷。

(零度时评综合热点快报、头条作者@以案普法)

对于多地烂尾楼业主停贷,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