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贷实为投资款的法律关系认定

法院审理:(一)证据审查借条形式真实性:李某认可签字,但主张系为“安抚张某”所签;款项性质:张某转账备注为“借款”,但李某提供的同期聊天记录中张某多次提及“投资风险”;服装厂账目显示张某曾按30%比例分得利润8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被告已举证证明纠纷实质为合伙投资;综合《合伙协议》、分红记录及经营参与情况,双方真实合意为合伙而非借贷。法院遂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告知双方可另行提起合伙纠纷诉讼。

综上所述,借条并非认定借贷关系的唯一依据,需结合款项用途、双方行为等综合判断(参考(2021)最高法民终959号判决);被告提供初步证据后,原告应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如借款磋商记录、资金合理来源等)。

民间借贷与投资款区分:1、民间借贷,资金性质:债权债务;收益方式:固定利息;参与经营:一般不参与;2、资金性质:股权或合伙权益;收益方式,利润分配/亏损共担;参与经营:通常参与决策。

律师简介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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