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陈述
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明确股权和债权可作为出资形式。新《公司法》新增股权和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需满足以下条件:
股东以股权出资时,需确保该股权满足:
(1)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无权利瑕疵或负担;
(3)已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依法进行价值评估。
股东以债权出资时需注意:
(1)确保债权真实性,避免虚假出资;
(2)股东债权与出资义务抵销需结合公司资信状况判断;
(3)防范出资债权实现风险,可对股东权利进行特别限制。
二、法律分析
(一)股权出资的法定条件
可转让性与合法性
(1)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股权需满足可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且未被法律禁止的要件。
(2)《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要求股权权属完整,无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
程序性要求
(1)《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四条明确股权转让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保障优先购买权。
(2)公司章程需记载出资方式、金额及日期(《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评估规范
(1)《资产评估法》第二条要求由专业机构对股权进行评估;
(2)未评估但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认缴金额的,股东需补足差额。
(二)债权出资的规范要求
基本要件
(1)债权需具备可转让性,排除人身属性债权(《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2)禁止虚假债权出资,否则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真实性审查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要求债权权属清晰、可依法评估转让;
(2)公司善意接受虚假债权出资的,债务人不得对抗公司清偿请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抵销限制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要求抵销债务需种类、品质相同;
(2)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禁止股东债权优先抵销(《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小结
股权出资需满足可转让、无瑕疵、程序完备及评估规范要求;债权出资需确保真实性、可转让性,并受抵销规则严格限制。
三、案例分析
(一)债权真实性的司法认定
【(2017)新40民终1690号】
(1)法院通过银行流水时间矛盾、借条与还款时间冲突等证据,认定虚构债权;
(2)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否定表面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2015)眉民终字第259号】
(1)采用第三方机构证据补强债权真实性;
(2)异议方未举证恶意串通的,公司确认的债权凭证。
(二)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的裁判规则
【(2022)豫民终983号】
(1)禁止未经评估的债权直接抵销出资义务;
(2)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股东债权劣后于外部债权。
(三)出资债权实现风险的判断
【(2020)晋08民终1905号】
(1)采用客观清偿能力标准,认定公司“不能清偿”;
(2)股东抽逃出资的,需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小结
司法实践严格审查债权真实性,禁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抵销行为,并以实际清偿能力判断出资债权风险。
四、实务分析
(一)股权出资操作要点
权属核查
(1)排除存在质押、冻结或章程限制转让的股权;
(2)明确未实缴股权的责任分配条款。
评估与登记
(1)委托专业机构评估,逾期未评估的需补足差额;
(2)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视为未履行出资。
(二)债权出资风险防控
真实性验证
(1)审查债权合同、履行凭证及债务人确认函;
(2)关联交易需排除利益输送嫌疑。
抵销程序合规
(1)公司正常经营时,需经股东会决议并修改章程;
(2)抵销前追溯评估债权价值,确保公允性。
特别约定措施
(1)章程可限制未实现债权股东的利润分配权;
(2)要求股东提供担保或承诺补足出资。
小结
实务中需通过书面审查、评估程序及章程约定,平衡资本充实与股东权益保护。
五、最终结论
股权出资合规要件
(1)权属清晰且可依法转让;
(2)完成评估、变更登记及章程记载;
(3)禁止存在权利瑕疵或负担。
债权出资核心要求
(1)确保债权真实、可转让且经评估;
(2)公司善意接受虚假债权出资的,可要求债务人清偿;
(3)抵销出资义务需以公司资信良好为前提,并履行内部决议程序。
风险防范措施
(1)通过章程限制未实现债权股东的权利;
(2)建立持续监控机制,及时披露债权状态;
(3)股东抽逃出资或虚构债权的,需承担补足或刑事责任。
综上,股权与债权出资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结合司法审查要点及实务经验,确保出资真实、有效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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