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被害人控告的权限规定是什么? (一)

律师代理被害人控告的权限规定是什么?

律师代理被害人控告的权限规定是:代理律师对同级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人大等部门再行申诉和控告。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具体来说,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遇到以下情况,均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第一,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个别侦查人员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殴打、体罚及其他人身侮辱的行为,造成了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极大的损害。因此,如果律师认为侦查人员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律师就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二,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有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权利;(3)有聘请律师的权利;(4)有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5)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6)有要求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进行解除的权利。如果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被侵犯,律师也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三,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于公民的权利作了广泛的规定,给予了充分的保护,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其并没有被确定有罪。因此,除了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侵犯。如果律师认为侦查人员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同样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律师除了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以外,如果发现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还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管辖异议。

《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增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一新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1)这一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就处于律师的法律帮助之下。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比较特殊,其人身自由往往处于程度不同的限制状态,且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得自己享有什么样的诉讼权利;其诉讼权利受到侵犯后,也不敢进行控告;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不知道。律师代理其申诉和控告,可以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维护人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2)这一规定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处于更好的监督之下。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但是,由于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同样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对立面。犯罪嫌疑人因害怕自己提出申诉、控告会被认为是“拒不认罪”或“态度不好”而加重对自己的处罚,从而不敢提出申诉和控告。而由律师代为提出申诉和控告,可以使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受到律师的制约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能够更好地依法行使侦查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不同的。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代理申诉,一般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参与所指控的犯罪,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如某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律师通过向其了解情况,认为其系正当防卫,就可以代其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在我国的诉讼程序的规定中,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是在侦查阶段所行使的一种辩护权。律师行使这种权利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对正确应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着重要的意义,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司法的秩序的稳定。

刑诉法第九十六条 (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关于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该强制措施须与其罪行和态度等相适应,发现采取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一、公检法机关主动改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逮捕后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申请改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在看守所多少天后能请律师 (三)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具体说明如下:

第一次讯问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就有权聘请律师。这里的“第一次讯问”特指立案后的讯问,是犯罪嫌疑人身份被确定后的依法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尚未经过第一次讯问,那么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同样有权聘请律师。

重点内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并不受在看守所羁押天数的限制,而是取决于其是否被侦查机关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一旦满足这些条件,犯罪嫌疑人即可立即聘请律师。

逮捕释放依据什么法条 (四)

法律分析:1、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释放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2、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3、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因侦查需要变更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4、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释放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5、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的,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时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6、只有确系采取强制措施不当,需要撤销和变更的,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96条,一般情况下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第九十六条。

7、《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8、《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9、《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律师代理被害人控告的权限规定是什么?,紫律云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