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房管局以刘某享受安置房为由停止发放其房屋租赁补助,刘某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以刘某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刘某以区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刘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房屋租赁补助
B区房管局发放房屋租赁补助属于行政给付
C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60天
D法院应通知刘某追加区政府为被告
文字解析
(1)D选项的知识在2021金题-1-3-30和2022金题-1-3-53考查过,“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没有实质审理过】,择一告”,区政府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了刘某复议请求属于“未实质审理过”的复议不作为情形,如果就停发补助行为不服,被告为区房管局;如果就区政府复议不作为不服起诉,被告为区政府。本题中刘某已经作出了选择,以区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说明刘某起诉的是停发补助行为,此时的被告应当只有一个行政机关区房管局,法院不需要通知刘某追加区政府为被告,D选项错误。
(2)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我们将这种先予执行称为“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何为“可怜的钱”呢?特点为救命或救急,比如,等着治病、养伤的救命钱“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等着填饱肚子的“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而本题房屋租赁补助显然没有那么急迫的用以救命、救急,所以,不存在先予执行制度。A选项错误。
(3)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起诉期为6个月,所以,C选项正确。
(4)行政给付,是指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的五保户救济金、遭遇自然灾害的生活救济金和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等,本题的房屋租赁补助都属于行政给付的范围,B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
1996年,孙某、赵某、钱某三人在某市A区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死亡,A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8年2月和12月赵某和钱某分别到案,后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释放了赵某和钱某,二人一直在A区务工。2018年7月孙某因在某市B区抢劫被捕,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在某市B区服刑,服刑期间发现其和赵某、钱某在1996年的共同伤害案,经过侦查,检察院对赵某、钱某、孙某审查起诉,以下选项不正确的是:(2019金题-1-5,任)
A对赵某应当法定不起诉
B对钱某应当法定不起诉
C孙某只能由服刑地法院审判
D若孙某数罪并罚可能被判处死刑,应将孙某单独移送到中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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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的破解关键在于, 1998 年 2 月和 12 月赵 某和钱某分别到案, 但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二 人一直在 A 区务工, 并没有逃避侦查。 这意味着, 需要对赵某和钱某计算追诉时效。
因此, 2018 年 7 月, 孙某在服刑期间被发现与赵某和钱某二人 于 1996 年共同实施犯罪时, 孙某未过追诉时效, 但赵某和钱某已过最长20年的追诉时效。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16条规定, 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应当不起诉。 因此, AB 选项说应当对赵某、 钱某法定不起诉是正确的。 关于 C项, 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还有漏罪的, 原审地法院、 服刑地法院和犯罪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故C项说只能由服刑地法院审判是错误的。 需要区分, 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 应当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关于 D 项, 孙某、 赵某、 钱某于 1996 年实施 共同犯罪, 且孙某属于一人犯数罪的情形, 若检 察院已提起公诉 (虽然不该对赵某和钱某提起公 诉), 本案应当将孙某、 赵某、 钱某一并移送某市 中级法院审理, 而不能仅将孙某一人移送至某市 中级法院。 是故, D 项错误。
综上所述, 本题答案为 CD。
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一审判决作出后,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请回答下列问题: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
B二审法院可审理并认定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1起盗窃事实
C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将乙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D二审期间,甲可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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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本案中,不符合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条件(对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判死刑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同级检察院无需派员出席,也无需通知检察院阅卷。因此,A项说“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是错误的。
B项,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这被称为全面审查原则。同时,第二审法院审理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被称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全面审查原则,二审法院可审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1起盗窃事实。又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二审法院认定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盗窃事实,将会对被告人不利,会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因此,对于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1起盗窃事实,二审法院“可审理”,但“不可认定”。故,B项说二审法院“可审理并认定”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1起盗窃事实,错误。
C项,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处乙1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表面上看,二审法院对被告人从实刑改为了缓刑,似乎没有加重刑罚。但是,二审法院将1年有期徒刑改为了2年有期徒刑,这属于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和否定评价,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因此C项错误。
D项,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本题中,二审期间,甲虽然未上诉,但甲的辩护权仍应当受到保护,甲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延用一审程序中的辩护人,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
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属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B周某使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属贪污行为,但后又将20万元还回,构成犯罪中止
C刘某第一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帮周某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
D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作假证明掩护周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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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说法错误,(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周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表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周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2)周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题中未交代这20万元属于政府的补贴款,那么应推定属于村集体的财产。周某在管理村集体的财产时,属于管理村务,而非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因此此时周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村自治组织的成员。因此,周某的贪污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B项说法错误,当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村集体的款项从村委会账户挪出来后,就构成职务侵占罪既遂。事后归还只能属于悔过行为,对量刑起作用,但不影响定罪。
C项说法正确,周某指使会计刘某第一次将账做平,表明周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因此证明周某构成贪污罪。基于此,刘某将账做平,属于配合周某贪污,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帮助犯)。
D项说法错误,(1)包庇罪的主体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人。这要求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不包括私下包庇。刘某第二次将账做平,不属于向公安、司法机关积极提供虚假证明,不构成包庇罪。刘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2)由于刘某与周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刘某第二次将账作平,属于为自己和同案犯毁灭证据,不是帮助他人毁灭证据,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故意杀人案和非法拘禁案应分别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
BA市和C市对非法拘禁案有管辖权
CB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
DA市中级法院对故意杀人案有管辖权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级别管辖和特殊情形的地区管辖。
A项,在我国,“国、恐、无、死、没、缺”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此外,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本案中,甲故意杀人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因此,其涉嫌的非法拘禁案也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A错误。
BCD项,涉及专门管辖和地区管辖两个知识点。
首先,甲乙于我国的远洋渔船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公海上故意杀人,应当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B市为该船舶的初泊地或者入境地,A市可作为登陆地,相关法院对故意杀人案均有管辖权,CD正确。
其次,甲由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将乙非法拘禁。在我国,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本案中,非法拘禁属于持续性犯罪,在从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一直持续,所以A市和C市均为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地,拥有管辖权。B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CD。
某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张某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案件,张某遂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
B张某的赔偿请求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C张某当面递交赔偿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D如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张某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文字解析
(1)根据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的原理,本题应当由最终作出有罪决定的县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A项错误。
(2)“没罪关了就要赔”,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B项错误。
(3)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C项正确。
(4)《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不同,虽然最终的裁判者都为法院,但司法赔偿为非诉讼救济,只能是向法院申请司法赔偿,而不可被称为提起司法赔偿诉讼,所以D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C。【县检察院先行处理-市检察院司法复议-市中院申请赔偿】
预算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预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B经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C国务院有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文字解析
【解析】 根据《预算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预算法》第4条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故A项说法正确。
《预算法》第12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预算法》第13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故B项说法正确。
《预算法》第2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故D项说法错误。
《预算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故C项说法正确。
本题答案为ABC。
根据《宪法》规定,关于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C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D省、直辖市、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文字解析
【解析】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故A项说法正确。
《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故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
《宪法》第107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故D项中由于有地级市,说法错误。
本题答案为AC。
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文字解析
【解析】根据“法律与道德”是否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可以分成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两大学派。A项中,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与道德没有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即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故A项说法正确。非实证主义分为两派:一为古典自然法学派,以内容的正确性(即道德正确性)为唯一的法定义要素;二是第三条道路,以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三个要素为法定要素,因此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中的第三条道路在定义法律时,均要考虑社会实效,因此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D选项正确。
本题是选非题,答案为C。
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
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
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元,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
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元,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抢劫罪论处【没得选】
B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C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D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有的选】
文字解析
(1)甲强买强卖,构成强迫交易罪。(2)甲对张某拳打脚踢,不给钱就不能走,表明甲的暴力手段足以压制对方反抗,构成抢劫罪。(3)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不是对立排斥关系(A与非A的关系),而是中立关系(A与B的关系),二者可以想象竞合。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应以抢劫罪论处。当年参考答案是D项。这是因为,当年理论上认为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是对立排斥关系。现今多数观点认为二者可以想象竞合。因此,当年的答案失去参考价值。当年的官方答案解析是笔者撰写的,现今不用看该答案解析。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原答案为D)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4、张某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由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集么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