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是指那些因违反国家法律而被法院判定有罪,并被判处一定期限刑罚的人。他们在服刑期间,被剥夺或限制了部分自由权利,需要在监狱或特定的刑罚执行机构内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这些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不仅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也需要在服刑过程中反思自己的罪行,学习法律知识,培养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以期在刑满释放后能重新融入社会,成为遵守法律、对社会有益的人。
服刑人员是什么 (一)

答服刑人员是指适用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刑罚方法或措施的人员。其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按“三级四等”进行分级管理即:一级宽管、二级宽管、普管、严管。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
缓刑制度有以下特点:首先,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其次,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再次,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监狱监规38条都有那些? (二)
答在监狱中,服刑人员必须遵守一系列严格的规则。他们首先要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同时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与劳动,表达认罪悔改的态度。
此外,服刑人员需要弘扬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的精神,秉持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的品质。他们还应当依法行使权利,采取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在服刑期间,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擅自超越警戒线或进入规定区域,不得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禁止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钱物,不得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不得擅自使用绝缘、攀缘、挖掘物品,不得偷窃、赌博,不得打架斗殴、自伤自残,不得拉帮结伙、欺压他人,不得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不得习练、传播有害气功或邪教。
在日常生活方面,服刑人员需按时起床,按顺序洗漱、如厕,确保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他们必须按规定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并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定期更换衣物和被褥。就餐时,需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集体行进时,应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列整齐。不得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患病时,应及时向警官报告,遵守治疗纪律,不私藏药品。
服刑人员还应主动向警官报告遇到的问题,与警官交谈时要如实陈述、回答问题。在指定铺位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在学习方面,他们应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纠正不良习惯。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的心理状态。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努力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优异的成绩。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成为劳动能手,提高就业能力。
此外,他们还需阅读健康有益的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积极参与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在劳动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时需经警官批准。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确保工具、材料摆放整齐。不得将劳动工具、危险品、违禁品带入监舍。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珍惜劳动成果。
在文明礼貌方面,服刑人员要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保持言谈举止文明,不说脏话、粗话。礼貌称呼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的礼貌称呼。服刑人员之间应互称姓名,避免使用绰号。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非患病或按规定就寝,否则应起立致意。遇到来宾、警官时,应礼貌礼让。
监狱服刑犯人得了精神病,监狱需要负责吗? (三)
答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2月31日司发〔199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近年来,各地依法实施对罪犯保外就医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使保外就医人员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但此项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第一,一些地区和单位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条 件、审批手续掌握不严,把一些不该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了;第二,“以保代放”,有损执法的严肃性;第三,部分地区劳改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够,使保外就医人员脱管失控,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监督考察不严;第四,个别干警营私舞弊,贪赃枉法,致使有的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危害社会治安。为了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廉政建设,确保社会安定,特制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今后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应一律按此办理。
望各地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组织力量对现有保外就医罪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该收监的坚决收监;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确定期限办理继续保外手续;对离家外出的,要责成取保人通知本人限期回归,接受监督考察。通过清理、整顿,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制约机制,加强内外监督,严格依法办事,使此项工作正常健康地开展下去。
附: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罪犯的保外就医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三条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第四条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第五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 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 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第九条 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由劳改机关负责寻找。
第十一条 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劳改局,由该劳改局指定就近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管理。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行;经县级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
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酌情予以补助。
因公致残或者因意外伤残的罪犯保外就医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负责治疗,也可以给予定期或者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保外就医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劳改机关每年应当派干警或者发函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派出干警考察的,应当与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联系并与罪犯本人、取保人见面;发函考察的,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迁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应当向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介绍情况,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第十五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
第十六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第十七条 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一)重新违法犯罪的;
(二)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
第十八条 依照规定由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的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附件:
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 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III期。
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二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下肢踝关节。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二、两个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二十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 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二十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二十九、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
三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我可以帮助你,你先设置我最佳答案后,我百度Hii教你。
监狱三十八条监规纪律 (四)
答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服刑人员减刑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已于2016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4日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第
(四)项、第
(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
(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
(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方可减刑;五年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方可减刑;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对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
法律依据:《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七条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入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十一条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十二条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第十三条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四条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十五条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十六条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
第十七条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九条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二十条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一条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二十三条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二十五条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二十六条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三十条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三十二条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三十三条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四条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三十五条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第三十六条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三十七条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三十八条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是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紫律云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