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与辩护要点

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与辩护要点总结

一、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0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本罪的量刑分为三档,具体标准如下:

1. 基本刑(3年以下)

- 立案标准:

-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5份,或

- 票面税额累计10万元(按发票税率计算,如千元版按每份1000元计算)。

- 具体情形:

- 初次犯罪、受胁迫实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的,可处10日以下拘留、3000元罚款(情节显著轻微时)。

2. 加重刑(3-10年)

- 数量较大:

- 伪造或出售 100份,或

- 票面税额累计50万元,或

- 违法所得5万元,或

- 5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2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

3. 特别加重刑(10年至无期徒刑)

- 数量巨大:

- 伪造或出售 500份,或

- 票面税额累计250万元,或

- 违法所得50万元,或

-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处罚。

二、辩护要点

结合典型案例及司法实践,辩护可从以下角度切入:

1. 主观故意缺失

- 不知情抗辩:证明行为人未明知发票系伪造(如仅从事运输、保管,未接触发票内容)。

- 目的合法性:若伪造发票未用于抵扣税款(如仅为应付监管检查),且未造成税款损失,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 案例参考:陈某案中,伪造发票未实际使用且未抵扣税款,最终撤销案件。

2. 客观行为存疑

- 数量计算争议:

- 区分“份”与“票面金额”,避免重复计算(如一张百万元发票计为1份而非100万元)。

- 若仅伪造未出售,或出售未遂(如查获的发票未流入市场),可主张未遂从轻。

- 工具关联性:查获的伪造设备或印章未实际用于本案,或场地系他人擅自使用。

3. 证据合法性审查

- 非法证据排除:如侦查机关未取得搜查证、扣押清单不完整,或电子数据取证不规范(如区块链存证未被采信)。

- 鉴定意见瑕疵:鉴定机构无资质、样本来源不合法(如发票被篡改)。

4. 量刑情节

- 从宽情节: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有效合规整改(可减少罚金或缓刑)。

- 单位犯罪:区分直接责任人员与普通员工,主张非直接责任人免责。

5. 程序性辩护

- 强制措施异议:社会危险性低时申请取保候审(如无前科、配合调查)。

- 管辖权争议:伪造地、销售地分散时,主张由主要犯罪地管辖。

三、典型案例与司法实践

1. 陈某伪造增值税发票案

- 案情:伪造5份发票用于提取预售资金,未实际抵扣税款。

- 辩护:主张无骗税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最终公安机关撤案。

2. 刘某某出售伪造发票案

- 量刑:涉案发票11,479份(数量巨大),因主犯地位被判14年。

- 辩护空间:若存在未遂(如部分发票未售出)或从犯情节,可减轻处罚。

3. 章某某出售假发票案

- 结果:销售200余份假票(金额300万元),认罪认罚后获缓刑。

四、法律依据与司法解释

1. 核心条款:

- 《刑法》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死刑,保留无期徒刑。

2. 司法解释:

- 2024年《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票面税额计算标准及“其他严重情节”。

- 1996年最高法司法解释:细化“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认定。

五、实务建议

1. 企业合规:完善发票管理制度,避免因员工个人行为牵连单位。

2. 证据固定:及时保全电子发票数据,防止灭失或篡改。

3. 辩护策略:结合行为目的、实际危害及证据瑕疵,争取轻罪或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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