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关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公证员;②年龄23周岁者可以担任检察官。①正确、②不正确
B关于律师承办业务:①律师承办业务,应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②律师承办业务,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①正确、②不正确
C关于检察制度的发展和特征:①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②我国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①正确、②不正确
D关于我国的法官制度:①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②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①正确、②不正确
文字解析
【解析】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根据《检察官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年满23周岁是担任检察官的必备条件之一。故A项中①错误,②正确,A项错误。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2条第1~2款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故B项中①正确、②错误,B项正确。
资本主义国家检察制度主要包括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其共同特点包括两个:一是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二是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诉讼,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故C项①表述正确。我国实行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都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机构,故C项②表述正确。因此C项不符合题目要求。
《法官法》第23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41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故D项中①正确②错误,D项当选。
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该条例,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为授权立法
B该条例实施后需要作出补充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提出条例解释要求
C该条例应当签署总理令公布
D因该条例属于修订,不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文字解析
(1)授权立法的含义是全国人大将本属于全国人大“法律”所规制的事项,暂时授权给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制,《立法法》第12条规定了国务院的授权立法:“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从内容上很难判断一个行政法规是国务院自有权力的立法,还是授权立法,但看文件名称,就容易判断了,国务院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因为只是临时的被授权一段时间,探索立法经验,所以名称为“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而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只是普通的行政法规,并非授权立法,A选项错误。
(2)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B选项正确。
(3)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注意,签署的是“国务院令”,而非总理令。为什么全国人大的法律可以是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公布,而行政法规不能以总理令的形式公布呢?这是因为,根据宪法,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而国务院总理并不是国家机构,国务院才是国家机构,所以,只能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据此,C选项错误。
(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8条规定,“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背后的法理很简单,对于行政法规的修改,本质上也是一种“废旧立新”的立法过程,所以,自然应当适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B。
甲在A市某超市门口盗窃摩托车(价值约1万元人民币)时被车主乙发现后驾驶盗窃的摩托车逃跑,乙驾车追甲到B市C区时,甲把行人丙撞倒后逃离,后丙不治身亡。甲逃跑后在D市被抓获。下列关于审判管辖,正确的有
A本案应当由A市的基层法院审理
B本案可由C区法院审理
C本案可由B市中级法院审理
D本案可由D市的法院审理
文字解析
地区管辖的角度来看,我国对刑事案件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本题中,A市盗窃摩托所在地为盗窃罪的犯罪地,B市C区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地,D市为被告人的抓获地。因此,A市盗窃摩托行为地基层法院与B市C区法院均可审理本案。是故,A说应当由A市的基层法院审理过于绝对,错误。B说本案可由C区法院审理,正确。D说可由D市的法院审理,错误。
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国恐无死,没收缺席,中院一审。”具言之,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财产没收程序案件,部分缺席审判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一审。本题中,甲涉嫌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盗窃一辆价值约1万元的摩托车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有期徒刑。显然,对甲数罪并罚,仍只能判处其有期徒刑,因此,甲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无需中级法院审理。是故,C说可由B市中级法院审理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A市B区检察院对唐某贩卖毒品案提起公诉,一审开庭后检察院申请撤诉,B区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唐某认为当前证据根本无法证明自己有罪,B区法院应当判决自己无罪,于是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以唐某无权就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为由,驳回唐某上诉
B若认为一审裁定确有错误,审理后应做出唐某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C应当开庭审理
D若认为一审裁定确有错误,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文字解析
A项,解题关键词是“无权”“上诉”“驳回”。被告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有权上诉。
本案中,B区法院裁定准许B区检察院撤诉,一审即告终结,唐某对该裁定不服的,有权向A市中级法院上诉,A项说应驳回唐某上诉是错误的。
BD项,B项解题关键词是“一审裁定”“错误”“判决”。D项解题关键词是“一审裁定”“错误”“裁定撤销”。唐某认为B区法院应当判决自己无罪而不应当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属于适用程序错误。二审法院若认为一审法院确实存在程序错误,应当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又基于两审终审制度,A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因此,D正确。
B项存在两处错误。其一,一审用裁定终结(裁定准许撤诉),而二审用处理实体问题的判决改一审的裁定不合适,应该用裁定对裁定。其二,B说“应作出唐某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显然A市中级法院不可以改判唐某有罪,否则会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故,B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关于先秦时期的法制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西周时期奉行“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要求统治者应具有“敬天、敬祖、保民”的道德品行
B西周时期,男女离婚的法定理由称为“七出”,即若具法定七种理由之一,男女即可离婚
C西周时期,张三和李四就买卖一头黄牛所签订之契约称为“质剂”,因此产生的纠纷法官审理称为“听讼”
D《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具有六篇制的法典结构,其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置于法典最后
文字解析
A选项错在德主刑辅,这是汉代的法制理念,西周是以德配天。
B选项错在离婚,要注意西周到宋代以前,只有婚姻法律关系的解除,没有离婚,因为解除是单向的,只有男休女,没有女休男。而离婚是双向的,既有男休女,也有女休男。
C选项错误,因为质剂有别,质是涉及奴隶、牛马等大件活物商品的买卖合同,而剂是涉及兵器、珍宝等小件物品的买卖合同,因此买卖黄牛应当是质。本题答案为D。
科研人员甲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因与该公司经理赵某因爱生恨,发现该公司出售的保健品没有任何保健功效(事实的确如此),为避免个人损失,将持有的60万股票出售,后在互联网上公布该保健品无效的信息,并公布该公司经理为赵某。股价下跌。该公司迫于压力,将赵某开除。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布保健品无功效,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B甲公布赵某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C由于股价下跌,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D甲在公布信息之前卖掉股票,构成内幕交易罪
文字解析
A项,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成立本罪,要求捏造散布的是虚假事实,如果是真实的事实,不构成本罪。题中保健品没有功效不是虚假事实,因此甲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A项说法正确。
B项,“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的任职情况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但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情节严重。甲仅公布了赵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故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B项说法错误。
C项,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甲公布揭发该上市公司的保健品没有功效是公民的权利,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C项说法错误。
D项,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一,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是“知情人员”。知情人员也称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题中甲只是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民,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第二,该公司的保健品没有功效,不属于内幕信息。因此,甲不构成内幕交易罪。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文字解析
A项,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产生幻觉的情形认定为丧失责任能力。对此分两种情形:第一,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犯罪。第二,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这属于原因自由行为。A项说法正确。
B项,根据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第一,应符合“同时”的要求。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也即,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不要求发生结果时有责任能力。第二,既遂条件。具有责任能力时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关键看该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题中表述“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表明乙在具有责任能力时已经实施了猛烈刀砍,这种行为会导致致命危险。精神病发作前的猛砍行为与精神病发作后的猛砍行为与死亡结果均有因果关系,属于二因一果。由于精神病发作前的猛砍行为与陆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B项说法错误。
C项,犯罪嫌疑人不讲自己的年龄,司法机关可以进行骨龄鉴定,鉴定结论证明犯罪嫌疑人已满14周岁,就应对八种重罪负刑事责任。这种鉴定不要求查明具体的出生日期,如几月几日。C项说法错误。
D项,责任年龄的计算应以行为时为标准。这里的“行为”包括不作为。题中,丁在14周岁生日当天杀人。14周岁生日第二天才算已满14周岁。第二天,丁若不作为,则构成不作为犯罪。题中丁积极抢救,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说法错误。
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年满12周岁的人应当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本项意欲考查责任年龄的计算节点而非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故答案不作修改。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
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文字解析
《刑法》第117条规定了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陈某实施了破坏行为,产生了具体危险,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
《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即破坏交通设施罪致人死亡。应注意的是,这里的死亡结果必须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具体而言,每一个罪名、罪状(罪刑规范)都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一项罪刑规范不可能防止所有的危害结果,只能防止某一类危害结果,也即其保护范围是特定的。超出这个保护范围的危害结果便不是该罪刑规范所要防止危害结果。该危害结果便不能归属于该罪刑规范的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罪要防止的危害结果是导致火车倾覆、毁坏,并由此导致人员伤亡。本题中,儿童死亡是因螺拴砸中。这种危害结果不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所能够防止的,不是该罪保护范围内的危害结果。因此,陈某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关于该死亡结果,陈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陈某整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基本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
A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
B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
C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D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
文字解析
【解析】201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一《规定》提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律师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在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对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积极意义。本题主要考查该规定中的内容。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A项公安局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的做法,错误。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3.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据此,B项看守所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违反上述规定,错误。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据此,C项说法正确。
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D项中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的请求,实际上剥夺了作无罪辩护的辩护律师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错误。
本题答案为C。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文字解析
所谓刑事审判模式,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刑事审判模式是刑事诉讼模式在审判阶段的体现。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官消极中立。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3.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也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官居于中心地位,主导法庭审理的进行。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3.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点。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实行纠问式诉讼模式,司法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当事人缺乏主体地位已成传统;另一方面是因为新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受苏联影响,基本上以苏联的模式构建了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而苏联的审判模式则与职权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如完善了回避制度,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改革辩护制度,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修改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则,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建立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完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此外,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辩护人可以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等。上述新规定都有助于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化。
选项C中强制证人出庭制度,有利于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因为任何一方提供的证人都必须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问”,即举证方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后,由另一方进行反询问。选项C正确。本题答案选C。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甲在家中第一次吸毒后产生幻觉。快递员乙前来甲家中送快递包裹。甲在幻觉中以为。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