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裁判规则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

(一)资金用途与经营能力不符

裁判规则:公司无实际盈利,资金用于支付高额服务费、虚拟币购买或个人挥霍,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

陈某某案((2020)鲁1524刑初148号):公司无盈利,资金用于发放高额服务费及购买虚拟币,拒不交代资金去向,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范某某案((2021)京03刑终129号):虚构担保资产,资金用于支付高额提成,无真实经营项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二)“拆东补西”模式与庞氏骗局

裁判规则:用新集资款支付旧本息,无实际造血能力,构成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

方某胜案((2023)豫12刑终5号):通过“拆东补西”填补资金漏洞,导致7383万元未兑付,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周辉案((2017)浙03刑终1817号):虚构抵押标,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维持“庞氏骗局”,认定集资诈骗

二、资金用途与金额核减规则

(一)生产经营投入比例合理性

裁判规则: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比例需与集资规模匹配,否则可能推定非法占有。

案例

马某某案((2017)湘0723刑初157号):资金用于支付高息及个人债务,未实际经营,认定非法占有

惠某案((2024)豫1304刑初12号):集资1.25亿元仅5%用于养老项目,其余用于支付佣金,认定非法占有

(二)亲属投资与特定对象排除

裁判规则:向亲友、特定对象集资且未扩散,可不认定为“社会公众”。

案例

王某甲案((2017)川19刑终37号):借款对象为亲友及熟人,认定非吸而非集资诈骗

三、主从犯区分与量刑规则

(一)层级与作用区分

裁判规则:组织者、策划者为主犯;执行者、辅助者可从轻。

案例

李某博案((2021)豫1282刑初338号):主犯李某博获刑11年,从犯徐某明(退赃)获刑1年

宋某某案((2016)川11刑初22号):仅负责会计工作,未参与决策,认定无罪

(二)退赃与悔罪表现

裁判规则:退赃可减少损失认定,但拒不退赃或交代赃款去向者从严惩处。

案例

孙某某案((2024)黑01刑终23号):未退赃且不交代赃款去向,不予减刑

许某甲案((2020)沪01刑终45号):退赔80%获缓刑

四、程序辩护与证据规则

(一)审计报告合法性审查

裁判规则:审计机构资质、方法科学性存疑时,可申请重新鉴定。

案例

杨某案((2016)川1302刑初296号):审计未区分本金与利息,辩护申请排除证据

(二)管辖权异议

裁判规则:跨区域案件需明确“行为地/结果地”,否则程序违法。

案例

某私募基金案((2023)粤03刑终12号):辩护以资金流向地为由变更管辖,获支持

五、罪名转化与罪轻辩护规则

(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裁判规则:无非法占有目的且资金用于经营,可降格为非吸。

案例

洪某某案((2019)浙03刑终1817号):资金用于投资失败后协商还款,改判非吸

(二)虚拟货币与新型金融工具

裁判规则:虚拟货币交易可能被认定为“其他方法”集资诈骗。

案例

李某博案((2021)豫1282刑初338号):利用虚拟币转移资金,认定集资诈骗

辩护策略建议

资金流向证明:提供银行流水、合同等证明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非法占有目的反驳:结合行业风险报告、第三方评估,说明资金用途合理性。

程序合法性审查:挑战审计方法、管辖权瑕疵,争取证据排除。

罪轻辩护:挖掘退赃、自首、从犯等情节,推动罪名转化(如非吸)。

: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库及公开裁判文书,具体辩护需结合个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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