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贷款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都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他们与民事欺诈的区分,所以先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有非法占有目的,再来分析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虽然二罪在客体、客观、主体、主观等要件上均存在差异,但构成贷款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二者之间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存在利用职务之便,则应属职务侵占罪。
经济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申请和获取银行贷款,可能或多或少地使用欺诈手段,因此,在审理因出现资金风险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时,尤其应注意区别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准确把握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贷款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贷款活动中贷款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获取贷款的不法行为。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主观上都意图欺骗金融机构,客观上均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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