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纳税调整规定

关联交易纳税调整规定

导语:关联交易纳税调整规定是税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跨国企业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其重要性愈发凸显。关联交易涉及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这些交易往往因非市场化定价而存在税务调整的风险。本文将深入探讨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解析其适用条件、调整方法以及实际案例,以期为企业提供合规指导,降低税务风险。

一、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背景与意义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法律行为。这些交易可能因非市场化定价而偏离正常交易原则,导致税收流失。因此,税务机关有权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以保障税收公平和国家税收利益。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适用范围

关联交易纳税调整适用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各种类型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销、劳务提供、无形资产转让、资金融通等。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会重点关注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类型较多、长期亏损或微利、利润水平低于同行业标准、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交易等。这些特征往往表明企业存在避税嫌疑,需要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方法

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方法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这些方法旨在通过比较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利润水平,确定关联交易的合理价格或利润,从而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在选择调整方法时,会根据具体交易类型、市场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四、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实践案例

以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为例,由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纳税调整,要求补缴增值税、资源税等税款及滞纳金共计数亿元。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必要性和严肃性。此外,集团企业通过设立“资金池”进行资金运作的案例也揭示了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所存在的税务风险。这些案例提醒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确保交易合规性。

五、企业应对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策略

面对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风险,企业应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首先,企业应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交易原则、定价机制及审批流程,确保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其次,企业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税法政策变化及纳税调整要求,确保企业税务合规。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内部培训和风险管理,提高员工对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六、全文总结

关联交易纳税调整规定是税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税收公平、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以确保企业税务合规。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培训和风险管理,提高应对关联交易纳税调整的能力。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税务风险,为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税务机关对于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如何加收利息? (一)

贡献者回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利息。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补缴的税款,应当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补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一)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缴纳或者送达后补缴税款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企业超过《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缴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当自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经税务机关调查,企业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准备同期资料标准,但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且主动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其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的自行调整补税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关联交易如何申报 (二)

贡献者回答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

1、企业关联关系认定标准

2、关联交易类型

3、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内容

【关键点】

1、关联关系界定

《办法》明确了关联关系界定的两条原则:持股比例、董事或经理人员比例控制标准,以及实际控制标准。

(1)持股比例控制标准

《办法》规定,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有比例达到25%,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董事或经理人员比例控制标准

《办法》将原规程中的董事或经理人员由另一方委派改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由另一方委派或同为第三方委派,或一方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高级管理人员,定义更加完整。

(3)实际控制标准

实际控制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获取利益的权力。若企业只向一个供应商供应货物,与供应商无持股比例、董事或经理人员比例控制关系,但实质上已被货主所控制,则存在关联关系。

2、新增关联交易类型

《办法》增加了客户名单、营销渠道和商业秘密等营销型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类型。

3、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内容

根据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纳税人需附报不同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报告表中修改、增加了针对避税方式的应对措施。

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特别纳税调整 (三)

贡献者回答一、关联申报

1. 关联判断

1.1 关联方

1.1.1 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如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

1.1.2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

1.1.3 利益上存在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1.2 具体关联关系构成

1.2.1 持股25%: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总和达到25%;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持股比例超过25%;两个有血缘或抚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1.2.2 持股+债权50%;借贷资金总额的10%有另一方担保: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但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或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由另一方担保。

1.2.3 无形资产受控;购买、销售、接受/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受控: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乙方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特许权,或一方的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1.2.4 半数董事、高管人员由另一方任命:双方半数董事、高管同为第三方任命。

1.2.5 其他共同利益。

注意:仅因国家持股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管而存在关联关系的,不算关联关系。

1.3 关联交易

1.3.1 有形资产使用权/所有权转让

1.3.2 无形资产使用权/所有权转让

1.3.3 金融资产转让

1.3.4 资金融通

1.3.5 劳务交易

2. 关联申报(5.31)

2.1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RPT Forms)

需要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一并申报的关联交易。

2.2 国别报告(CbCR)

最终控股企业(UPE)所属跨国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部情况。

门槛:UPE上财年合并财报各类收入金额超过55亿人民币,需提交国别报告。

豁免:UPE为中国居民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可按国家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全部国别报告。

二、同期资料管理

同期资料管理包含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1. 主体文档

披露UPE所属企业集团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组织架构、企业集团业务、无形资产、融资活动、财务和税务状况。

门槛:年度关联总额超过10亿人民币,UPE已准备文档,12个月内完成。

例外: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APA)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门槛。

2. 本地文档

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企业概况、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选择和使用。

门槛: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超过2亿人民币、金融资产转让超过1亿人民币、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超过1亿人民币、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人民币,或单一功能企业出现亏损(2017年6号公告第28条)。

时间: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前完成。

3. 特殊事项文档

包括成本分摊协议(CSA)、资本弱化(Thin Cap)、预约定价(APA)、受控外国企业(CFC)。

豁免: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无需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执行APA的企业,无需准备APA涉及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3.1 成本分摊协议(CSA)

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承担相应成本与非关联方支付成本相一致。

门槛:CSA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受益权应有合理预期收益,以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时间: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3.2 资本弱化(Thin Cap)

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标准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3.3 预约定价(APA)

企业与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定价达成的一种事先安排。

门槛:一般适用于年度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的企业。

类型:单边、双边、多边。

流程: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

3.4 受控外国企业(CFC)

控制条件: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控制的CFC,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直接进行穿透,将CFC利润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进行征税。

三、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调整方法包括: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方法、来料加工业务调整、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调整、非受益劳务价款调整、特别纳税调整程序、特别纳税调整协商。

(一)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方法

价格角度: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

成本角度:成本加成法。

利润角度: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二) 来料加工业务调整

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为其关联方提供的业务模式差异,调整不作价的来料和设备价值。企业需提供完整价值链资料反映利润水平。

亏损企业,不论是否符合同期资料标准,需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重点审核。

(三) 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调整

企业仅拥有所有权未创造价值的,不参与收益分配;提供资金未承担风险,仅获得合理资金成本回报。

企业与未创造价值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四) 非受益性劳务价款调整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非受益性劳务价款,税务机关可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部分持续更新。

关联企业纳税调整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关联企业纳税主要调整的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当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存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情况,税务部门会进行纳税调整。

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一、关联交易与纳税调整的关系

关联企业之间因为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其交易往往不具有独立性。当这些关联交易的价格、条件等偏离独立竞争状况下的交易,税务部门便会对其展开纳税调整。这是因为,税务部门要确保税收的公平性,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合理的税务安排,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独立交易原则的重要性

独立交易原则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一个基本原则。当企业与其关联方的交易不符合此原则时,就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交易安排。此时,税务部门会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常见的纳税调整方法包括按照独立交易原则重新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利润水平等。

三、纳税调整的必要性

在关联企业中,由于关联方的利益存在一定的重叠,可能会导致双方在交易中产生的定价偏离市场真实价格,尤其是在定价过高或过低的极端情况下。这种交易对于整体的税务安排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需要通过纳税调整确保整体税负的合理和公正。因此,针对关联交易的业务往来进行纳税调整是必要的,也是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总的来说,关联企业纳税调整是为了确保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不合理的税务安排和避税行为,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通过纳税调整确保企业税负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收调整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紫律云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