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在借条的“共同借款人”一栏签名,一旦借款人未还款,因部分借款人处于破产状态,即使判决后也无财产可执行,出借人仅要求资信能力较强的借款人清偿全部债务,这是否合法可行?
被起诉的借款人抗辩主张,借条上签名的出借人众多,借款人应按各自份额承担债务,而不应由部分借款人承担所有债务。而出借人则认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其他借款人归还借款,这属于自我权利的放弃,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
其实,该问题本质取决于:借款人之间是按份债务,还是连带债务?若系按份债务,则借款人只承担自己份额内的债务,不承担全部债务;
相反,若借款人之间系连带债务,每个借款人都应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即使出借人只起诉要求部分借款人清偿,该借款人也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那么,法院对此问题持何观点?部分法院认为,连带之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确定,借款人未在借条中明确约定承担连带债务,而法律亦未规定该情形属于连带债务,因此,共同借款人之间系按份之债,应按份额承担债务。那么,最高法院是否认可该观点?
最高法院观点:共同借款人之间系连带债务,并非按份债务
《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就是说,若构成连带之债,则债权人可任意选择任一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其实,仅有两种情况可认定为连带责任:第一种,法律明文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如《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借条中约定,全体借款人均需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或表述为全体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相反,若在借条中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则债务人之间系按份债务。
就本文开头所涉情况而言,虽然借条中未明确写明,全体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共同借款人”一栏签名的行为,“共同借款人”完全可以解读为:每一位借款人,都共同承担着付清全部借款的义务。所以,“共同借款人”处签名的行为,其本质意思即为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粤民申1957号郭某某、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院认为,涉案借贷欠款总金额为300万元,郭某某、谭某某是涉案借贷关系的共同借款人,均负有向债权人邹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邹某某仅诉请由郭某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符合《民法典》第518条的规定,郭某某应向邹某某偿还300万元借款。】
【(2017)最高法民申1942号京中房地产公司、中京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借条》显示,在借款人一栏里,有房地产公司与赵某某的盖章或签字,据此认定房地产公司与赵某某为共同借款人证据充分,并无不妥。债权人赵某某仅起诉共同借款人之一的房地产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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