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关于该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B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
C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
D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及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
文字解析
【解析】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可以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界定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故A项说法正确。
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平等实现,是政府应尽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应该是国家。事实上,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主体是以律师为主的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实施人员既有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又有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等)、事业单位(如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所规定的法律援助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援助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还包括公证、法律咨询(电话咨询和当面咨询)、法律信息资料的免费提供。既包括诉讼法律援助(如刑事辩护),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援助(如法律咨询)。但应当提出的是,在一些国家中所包括的法院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我国称为“司法救助”)并没有纳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体系。故B项说法正确。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坚持“四统一”原则。“四统一”原则是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程序要求,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故C项表述错误。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精神,具备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条件是指要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利益需要帮助,或者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我国公民(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2)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故D项说法正确。
本题答案为C。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文字解析【人大之间是指导关系】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根据第1款规定可知,A项正确,根据第3款,可知B项错误,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可知,C项正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因此,D项正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从法的要素角度看,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B从法的适用角度看,该规定在适用时不需要法官进行推理
C从法的特征角度看,该规定体现了法的可诉性特点
D从法的作用角度看,该规定为行为人提供了不确定的指引
文字解析
【解析】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协商、调解、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据此可知该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故A项正确。
从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就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法律适用中必然包含了法律推理,因此B项错误,当选。
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本身就是对诉讼程序的规定,可以用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故C项正确。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从立法技术上具体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其中,以权利为内容的为有选择的指引(不确定的指引),而以义务为内容的为确定性指引,该条显然是以权利为内容,所以D项正确。
根据犯罪构成和不作为犯罪理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客运司机甲在运送旅客的途中,发现乙正在盗窃其他旅客财物,甲视而不见,导致旅客财物被偷。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学生和乙学生共同居住在某宿舍。某日,甲发现屋内着火,没有救助乙,自己逃出宿舍。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男找到卖淫女乙,在乙家中进行性交易。过程中,乙突然犯心脏病,陷入昏迷。甲怕嫖娼的事情暴露,便未施救。乙女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李某在某酒店住宿,看到酒店房间的电线裸露,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李某未向酒店反映该情况。李某退房后的某日,该房间发生电气事故。李某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文字解析
A项,甲有阻止小偷的作为义务,来源根据有两项:一是基于职务、业务产生的保护义务;二是特定领域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这里的依赖关系,是指虽然现场有其他人,但其他人却没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或者有作为义务,但没有作为能力,被害人只能依赖行为人去消除危险。可能有人认为,本案中,车上有其他乘客。被害人能够依赖其他乘客去阻止小偷,所以对司机没有产生依赖关系。但是,其他乘客没有阻止义务。所以,被害人只能依赖司机。假如车厢里有警察,则警察有阻止义务,此时司机没有阻止义务。因此,司机甲构成不作为犯罪。A项说法错误。
B项,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的第一个条件是,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本案中,虽然甲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但是被害人乙也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这时,在刑法上,甲没有救助乙的义务。当然,在道德上,甲有救助义务。B项说法正确。
C项,乙女是场所的管理者,甲男不是场所的管理者,所以甲男没有救助义务。C项说法正确。
总结:嫖娼案的作为义务。第一,地点在一方家里。卖淫女与嫖客在卖淫女家里发生性交易。过程中嫖客心脏病发作,卖淫女有救助义务。卖淫女心脏病发作,嫖客没有救助义务。如果地点在嫖客家里,则分析原理同上。第二,地点在酒店,看是谁开的房。谁开的房,则视为在谁家里,分析原理同上。此时,酒店管理者基于职务、业务也有救助义务。第三,地点在二人共同管理的房间,则另一方没有救助义务。
D项,电线裸露就是一种危险源。但是,李某对该危险源没有监管义务。所以,李某没有作为义务。可能有人认为,此时房间属于李某的特定领域,所以有作为义务。但是,特定领域产生作为义务,要求:第一,特定领域内,某个被害人遭遇现实危险;第二,此时特定领域管理者在该领域内。例如,李某约了一个卖淫女来到自己的房间,被裸露的电线电伤,此时李某有救助义务。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事后发现自己销售的一批药品不合格,但并未召回,致一名患者死亡。由于销售劣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且必须具有故意,故甲不构成犯罪
B猎人甲在荒山发现一名弃婴,将弃婴抱回家,过几天后打算长期抚养。由于妻子强烈反对,甲次日将弃婴放至某菜市场门口,被他人抱走,不知去向。甲构成遗弃罪
C成年人赵某用手抚摸甲饲养的宠物狗,不料宠物狗撕咬赵某。甲在一旁不制止,导致赵某被咬成重伤。由于赵某自己制造了危险,故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夜间在办公室用电热炉煮面条,不慎将文件碰到电热炉上燃烧,本可立即扑灭,但担心因文件被毁会被开除,便离开,最后酿成重大火灾。甲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文字解析
A项,甲销售不合格的药品,对服用者产生了危险。这是一种先行行为,由此产生作为义务,具体而言就是召回义务。甲故意不履行该义务,导致死亡结果,构成不作为犯罪,具体而言,构成不作为的销售劣药罪。也即,明知售出的药品是劣药,故意不召回,仍使其在市场上流通,构成不作为的销售劣药罪。因此,销售劣药罪不限于作为方式构成,不作为方式也可以构成销售劣药罪。这就如同,放火罪不限于作为方式构成,不作为方式也可以构成放火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
B项,基于自愿救助行为可以产生的保护义务。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救助,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总结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第一,实施了自愿救助行为。第二,法益对象对该行为产生依赖关系。
本题中,甲对弃婴实施了自愿救助行为,弃婴对甲产生了依赖关系。因此,甲负有继续救助弃婴的义务。甲不履行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具体而言是遗弃罪。遗弃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家庭成员,其他负有救助义务的人也可以构成遗弃罪。因此,B项说法正确。
注意:第一,甲将弃婴从荒山捡回家属于降低危险的行为。但是,捡回家后,弃婴对甲产生依赖关系,甲有继续救助的义务。若未产生依赖关系,则降低危险的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例如,甲将弃婴从荒山直接抱至民政局门口,然后离开。甲属于降低危险,没有继续救助的义务。
第二,甲将弃婴从家里抱至菜市场门口,升高了危险。这个场所虽然有不特定人出现,但是捡走婴儿的人的身份、动机也是不确定的,有善良的人,也可能有不法分子,因此对婴儿是有危险的。因此,甲构成遗弃罪。同理,母亲将自己的婴儿抱至菜市场门口,也构成遗弃罪。
第三,有无作为义务与作为义务履行到什么程度是两个独立问题。有作为义务并不意味着负责到底。例如,甲将弃婴捡回家,甲有继续救助义务,但并不意味着甲需要负责到底。甲从家里将弃婴交给民政局,然后离去,就算履行了救助义务。
C项,某个危险物(宠物狗)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物负有监管义务,那么行为人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因此,本题中甲对自己的宠物狗负有制止义务。甲故意不制止,构成不作为犯罪,具体而言是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因此,C项说法错误。
注意: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的情形。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要求被害人已经认识到现实风险仍自陷风险。赵某认为,只是抚摸该宠物狗,不会有危险。未料宠物狗却撕咬人。
可能有人认为,赵某抚摸宠物狗时,就应当认识到宠物狗可能会咬人。然而,应当认识到可能的危险不等于已经认识到现实的危险。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要求被害人已经认识到现实风险仍自陷风险。
假如赵某故意殴打狗,被狗咬伤,则意味着,赵某已经认识到现实危险,则属于自陷风险、自己负责。此时,主人没有制止义务,因为此时赵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不法侵害。宠物狗反击赵某,属于主人的防卫装置在实施防卫行为。但是,主人仍负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也即,若宠物狗要将赵某咬成重伤或咬死赵某,则主人甲仍有制止义务。
D项,自己的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条件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本题中,甲的先行行为(过失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甲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甲故意不消除,酿成火灾,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下列情形,构成盗窃罪的有(不考虑数额)?
A一辆汽车被法院依法放置在某居民小区,并派专人看守。甲欺骗看守者,谎称汽车为自己所有,前来取车。看守者信以为真,让甲将汽车开走
B甲与乙坐在公园的长椅上,甲看乙身边放了一个包,乙离去时忘记带走其包,甲立即拿着包离去
C邮政工作人员甲分拣包裹时,拿走不属于其所属区域的包裹,将其拆开,拿走里面的物品
D甲骑摩托车载着乙,路过一片工地,甲说路面不平不敢骑过去。乙说:“我帮你骑过这路面”,甲便将摩托车交给乙。乙遂骑着甲的摩托车,扬长而去
文字解析
A项,涉及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的区分。区分标准:看是否具备诈骗罪的第三步,也即受骗人有无处分行为。受骗人的举动要能评价为“处分行为”,就要求受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利或地位,也即具有处分人的资格地位。
本题中,由于看守人仅仅只有看守的职责,没有处分的权限,法院不可能授予看守人处分权。因此,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A项入选。
B项,主人短暂遗忘财物,尚未走远,此时财物尚处在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仍视为主人在占有财物。因此,甲立即拿走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侵占罪的侵占遗忘物,要求遗忘物是主人失去占有的财物。B项入选。
C项,(1)《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因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私自开拆邮件罪和盗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盗窃罪。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的理由是,甲对自己管辖领域外的包裹没有占有,而是其他同事占有,甲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2)如果甲将自己负责处理的包裹拆开,拿走里面的财物,也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和盗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盗窃罪。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的理由是,包裹是个封缄物,甲虽然占有包裹的外形,但是没有占有内容物,取出内容物加以占有,构成盗窃罪。如果甲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包裹的管理活动属于公务,利用自己的职权拆开包裹,取走内容物,则甲在盗窃罪的基础上还构成贪污罪,以贪污罪论处。C项入选。
D项,涉及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盗窃罪缺少诈骗罪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该步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客观上有处分行为,二是主观上有处分意识,二者缺一不可。客观处分行为是指处分占有,也即被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被害人客观上没有处分行为,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
本题中,甲虽受骗,将摩托车交给乙,但是并没有处分占有,只是让乙短暂地骑一下,摩托车仍在甲的实际控制范围内。乙将甲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该盗窃罪是公开型盗窃。D项入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王某想请李某(国家工作人员)帮忙进行非法获利活动。由于不认识李某,王某遂请李某的妻子陈某说情,并交付10万元,作为感谢费。陈某对李某提及此事,被李某拒绝,并要求陈某把钱退回。后陈某欺骗李某说钱已退回,实际却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李某对陈某的退钱行为没有进行细致监督,所以构成受贿罪
B陈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陈某没有退回10万元感谢费,对王某构成侵占罪
D王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既遂
文字解析
(1)李某。李某拒绝办事,要求退钱,因此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因此,虽然李某对陈某的退钱行为有监督过失,但不能因此构成受贿罪。故A项说法错误。
(2)陈某。第一,由于李某不构成受贿罪,因此陈某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第二,陈某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是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而不是游说者(中间人)的游说行为,因为游说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职权。因此,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题中,终端办事人李某拒绝办事,因此陈某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三,陈某不退还钱,多数观点认为不构成侵占罪,因为王某送的是贿赂,没有返还请求权,因此,陈某拒不返还不构成侵占罪。故C项说法错误。
(3)王某。第一,王某向陈某送了10万元感谢费,没有明说是给陈某还是给李某,表明既有给陈某也有给李某的概括故意,因此,既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也构成行贿罪。
第二,由于王某将钱送给了陈某,陈某收了钱,因此,王某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构成既遂。D项说法正确。
第三,行贿罪的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接收(占有)了财物。例如,甲将一张存有3万元的银行卡悄悄放在官员乙的办公桌上,乙次日发现,便上交。乙不构成受贿罪,但甲构成行贿罪既遂。本题中,陈某收下王某的钱,并且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李某是家庭主要成员,陈某将这笔钱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意味着李某客观上享用了这笔钱的一部分。这便意味着,王某向李某送钱这件事,构成行贿罪既遂。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根据《立法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B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应按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C设区的市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市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国务院备案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
文字解析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109条规定,……(3)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故B、C选项正确。
根据《立法法》第11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故A选项正确。
根据《立法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故D选项表述正确。
本题答案为ABCD。
关于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B法院应当向罪犯及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犯罪事实、期限及应遵守的规定
C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原审法院作出裁定
D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文字解析
A项,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罪犯的居住地。可见,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A正确。
B项,《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类似规定,属于“无中生有”,B错误。
C项,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裁定撤销,不是由原审法院裁定撤销,C错误。
D项,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D。
某乡属企业多年未归还方某借给的资金,双方发生纠纷。方某得知乡政府曾发过5号文件和210号文件处分了该企业的资产,遂向乡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两份文件。乡政府不予公开,理由是5号文件涉及第三方,且已口头征询其意见,其答复是该文件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而210号文件不存在。方某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方某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
B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方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C乡政府不公开5号文件合法
D方某能够提供210号文件由乡政府制作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文字解析
(1)根据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需要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A项正确。
(2)该企业逾期未偿还方某借给的资金,而乡政府的文件处分了企业的财产,与方某利益有密切的关联性,方某有权申请公开乡政府的相关文件。退一步讲,即使该信息与方某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行政机关依然无权以此为理由拒绝公开该信息。因为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了申请人“三需要”的要求,通俗地说就是只要你想申请,那就是有资格的,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B项都是错误的。
(3)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而不可以口头征求,口头征求意见程序违法。所以,C项错误。
(4)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可知,方某能够提供210号文件由乡政府制作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D项正确。
综上,答案为AD。
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当地领导私下曾有“必须重判”的说法。①主审李法官听此说法即向院长汇报。②开庭时,李法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不予理睬。③李法官对刘检察官当庭反驳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严斥该律师立场有问题的做法不予制止。④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用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⑤律师对法庭上述做法提出异议,遭拒后当即退庭抗议。⑥刘检察官大声对律师说:“你太不成熟,本地没你的饭吃了。”⑦律师担心报复,向当事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⑧李法官、刘检察官应邀参加该律师所在律所的十周年所庆,该律师向李、刘赠送礼品。
关于法律职业人员的不当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①④⑤
B②③④
C②⑥⑦
D③⑦⑧
文字解析
【解析】由于本案遇到一定的案外因素,案件主审李法官向院长汇报是正确的,①说法正确。开庭时,律师有权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和确认,而李法官不予理睬是错误的,②表述错误。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对检察官无理斥责律师,不能不予制止,故③说法错误,应选。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有权力对律师不使用普通话提出异议,让庭审顺利进行,故李法官几次打断律师的方言发言,让其慢速并重复,④做法正确。
律师在没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下,没未经法庭许可而退庭抗议的权利,否则视为放弃辩护。⑤做法错误。检察官不能利用检察官身份威胁律师,故⑥做法错误。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律师一般不能擅自解除委托关系,故⑦做法错误。律师与法官应当保持距离,以免产生对法官中立性的合理怀疑,故⑧做法错误。故本题中有符合不当行为的有②③⑤⑥⑦⑧,A项有 ①④,故不选,B项中有④,故不选。故答案为CD。
甲国公民彼得,在中国境内杀害一中国公民和一乙国在华留学生,被中国警方控制。乙国以彼得杀害本国公民为由,向中国申请引渡,中国和乙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对乙国无引渡义务
B乙国的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
C应由中国最高法院对乙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D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故应当拒绝引渡
文字解析
【解析】选项A正确。依据国际法引渡规则和我国《引渡法》第3条规定,对外国的引渡请求,双方如有引渡条约,则中国有引渡义务,依条约进行引渡;如无引渡条约,则无引渡义务,根据平等互惠原则,依中国引渡法进行引渡。由于中国与乙国之间无引渡条约,因此中国对乙国不负引渡义务。
选项B正确。依我国《引渡法》第4条规定,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联系,联系机关为外交部。
选项C错误。依我国《引渡法》第16条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院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选项D错误。依我国《引渡法》第8条、第9条规定,引渡条件分为应当拒绝引渡和可以拒绝引渡两种情形,在收到引渡请求时,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应当拒绝引渡;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对引渡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引渡的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属于可以拒绝引渡。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文字解析
AC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可见,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法院只需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即可,公诉案件无需退回检察院重新起诉,自诉案件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AC正确。B项,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简易程序需变更为普通程序后,没有改变自诉案件的性质,应当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B正确。
D项,简易程序必要时可变更为普通程序。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没有法律根据。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
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C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D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文字解析
【解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讨论的是村里的重要事务,不是进行选举,也与国家政治活动无关,因此不需要有政治权利,只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可。因此,A项错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因此,B项正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所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共包括了三类:(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简单来说,罢免村委会成员,需要过半数登记的村民来开会投票,并经参会村民过半数通过。因此,C项表述既不全面也不准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6)本村1/5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因此,D项正确。
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文字解析
所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是指部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前提下,简化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关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的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依据第1项的规定,A项表述正确。
依据《意见》第7条第2项的规定可知,B项表述正确。依据《意见》第7条第3项的规定可知,C项正确。依据《意见》第7条第4项的规定可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四项。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文字解析
A项,考查不作为犯第三个条件: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刑法给行为人课加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也即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那么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也即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履行该作为义务便没有意义了。此时,就没有必要谴责行为人的不履行了。这个前提条件被称为结果避免可能性。甲过失将铁钻刺入乙的心脏,伤势严重到即使再如何抢救也难免一死的程度,这表明不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只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A项说法错误。
B项,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甲的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行为导致他人受伤,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救助义务)。甲也有救助能力,故意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犯罪,从等价性角度看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罪数上,甲前后有两个行为,前面的作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后面的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二者侵害的法益种类不同,无法根据吸收犯原理进行重罪吸收轻罪,例如,不能用故意杀人罪吸收盗伐林木罪,否则会遗漏评价盗伐林木罪的法益侵害事实,因此对二者应数罪并罚。B项说法正确。
C项,作为义务的一种来源是特定关系。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常见的特定关系有法律规范产生的特定关系。例如,母亲对婴儿、子女对老人、夫妻之间,法律都规定了扶助义务。题干中,甲携带邻居小孩外出,此时按照法律规定,甲是小孩的临时监管人,负有保护小孩的人身安全的义务。
当小孩遇到人身安全的危险时,甲具有保护义务。甲具有救助能力,却不救助,构成故意的不作为犯罪。有人可能认为,甲在一旁大声呼救的行为也属于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然而,履行作为义务要求真诚努力地采取有效措施去履行,而不是敷衍了事。在罪名上,甲的不作为犯罪至少构成遗弃罪。注意,遗弃罪的行为主体不限于家庭成员,具有扶养、扶助、救助义务的人,均可以构成遗弃罪。由于甲实施了呼救行为,所以多数意见认为,甲的不作为在等价性没有达到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程度。C项说法正确。
D项,甲的过失行为(随意扔烟头)引起危险,成为先行行为,产生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甲有履行能力,故意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犯罪,在罪名上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B在法庭上,必要时才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
C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会见未成年被告人
D对未成年人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
文字解析
A项,未成年人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只不过,需要经过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同意。A错误。
B项,对未成人不是不能使用戒具,是一般不得使用。若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还是可以使用戒具的。可见,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戒具,B选项正确。关于本项,有同学认为,B项说“必要时”是不是不精确?因为法条的表达很具体,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情况。其实,这就是法官认为的“必要时”,只要法官认为必要,就说明被告人可能会妨碍庭审,就可以使用戒具。因此,B项说“必要时”不算错误。
C项,在开庭前和休庭时,法庭可以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会见。可见,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会见被告人,C正确。
D项,在我国,不论对未成年人案件还是成年人案件,不论对公开审理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案件,宣判都应当公开进行。D正确。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BCD项。
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周某为达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
B李某请托胡某帮忙,并送给胡某5万元,构成行贿罪
C李某未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构成受贿罪既遂
D胡某收受李某财物进行斡旋,但未成功,构成受贿罪未遂
文字解析
该案的环节流程是,周某找李某,李某找胡某,胡某找张某。
A项说法正确,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
B项说法正确,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在此注意,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为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李某属于为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C项说法正确,李某构成斡旋受贿型的受贿罪既遂。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斡旋受贿的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的斡旋行为与他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其行为方式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
D项说法错误,就斡旋受贿而言,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许诺、答应行为人的请求,更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普通的受贿罪中的收受贿赂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诺、答应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斡旋受贿在此不作要求,是因为斡旋受贿中的贿赂,是指斡旋行为的对价(不正当报酬),而不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由党派团体和界别代表组成,政协委员由选举产生
B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的各种会议
C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地方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文字解析
【解析】
其中,政协委员的产生方式是提名推荐及协商的方式产生,而非由选举产生,故A选项错误;
全国人大会议和政治协商会议一起召开,并由全国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的会议,是我国一项重要宪法性惯例和宪法制度性内容,但是,它不能列席各种会议。故B选项说法错误;
政治协商会议,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表现和重要机构内容,故C选项正确;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故D选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C。
审判组织是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关于审判组织,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独任庭只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但并不排斥普通程序某些规则的运用
B独任法官发现案件疑难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不得提交审委会讨论
C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为确保办案质量,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不能以审委会名义发布裁判文书,但审委会意见对合议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文字解析
【解析】 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为独任庭,其基本特点是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我国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故A项说法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判处死刑的;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检察院抗诉的;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需要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B项说法错误。
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我国法律没有对再审程序审理组织作出明确规定,再审程序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仍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故C项说法错误。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故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而不是仅仅具有重大参考作用,故D项说法错误。
李某因热水器漏电受伤,经鉴定为重伤,遂诉至法院要求厂家赔偿损失,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并未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也应作相同处理。但法院援引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A“经鉴定为重伤”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
B此案表明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
C被告律师运用了类比推理
D法院生效的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文字解析
【解析】 A选项错误,本案中的鉴定结论属于对李某伤情的客观描述,并不涉及善恶好坏的评价,因此属于事实判断。判例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并不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效力,因此只具有个案效力,没有普遍约束力,因此,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C选项正确,被告代理律师辩称,1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并未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也应作相同处理,属于典型的基于个案的推理,将当前案件与过往案件进行了类推。
某县公安局以沈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沈某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应当书面通知沈某
C国家应当给予沈某赔偿
D对拒绝赔偿,沈某可以向县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文字解析
(1)《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刑事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遵循后置原则。本案中,县检察院是最后一个作出错误法律文书的机关,因此,县检察院是赔偿义务机关。A项错误。
(2)《国家赔偿法》第23条第3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作出一个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书面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送达文书。B项正确。
(3)“没罪关了就要赔,有罪关了也白关”,既然检察院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后,又决定以不起诉的方式承认当事人无罪,那么国家机关应当予以赔偿。C项正确。
(4)赔偿义务机关为公安或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时,国家赔偿的程序为三步走:第一步,自己先行处理;第二步,上一级司法机关司法复议(注意不是行政复议,司法复议的对象为上一级司法机关);第三步,上一级司法机关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司法赔偿。可知,对拒绝赔偿,沈某可以向县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如迅辉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下列变故,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公司被撤销,不能免除单位和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B公司被注销,对单位不再追诉,对主管人员继续审理
C公司被合并,仍应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并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D公司被分立,应将分立后的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以迅辉公司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文字解析
AB项,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不再继续追诉,但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可见,公司被合并或者分立的,仍应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但应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C正确,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BC。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刘某强制医疗一案,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
B鉴于刘某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法院认为刘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刘某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
D本案受害人不服法院对刘某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文字解析
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此外,强制医疗程序在基层法院即可审理。因此,基层法院的合议庭中可以有陪审员参加,A正确。B项,刘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因此法院只通知了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做法是错误的,B错误。C项,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应当适用“决定”而不是“裁定”,C错误。D项,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申请检察院抗诉,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关于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
B检察院
C法院
D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
文字解析
在我国,有权启动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包括:检察院(申请法院启动)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不包括公安机关和监护人等主体,故,本题应当选BC。[陷阱防范与规律总结]注意,虽然《高检规则》第5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这里很容易让人误解,认为公安机关也是启动主体。公安机关不是法定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本条文中要求公安说明不启动的理由,是指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向检察院移送相关材料的原因。公安机关不是启动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启动主体只能是检察院或者法院。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法的渊源及其效力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相对于《公司法》规定而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作规定属于“特别法”
B《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
C《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D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文字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位阶原则和法律的效力原则。在与部门法进行结合时,第一步要判断该规范性文件的位阶,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是政府规章。然后,根据位阶来进行判断,如果是同一位阶,就是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果是不同位阶,则高位阶的优于低位阶的,如果位阶交叉,则由共同上级来进行决定。《公司法》规定是一般公司的内容,《保险法》规定的是保险公司这一特殊公司类型的形式,故相对于公司法来说,保险法的公司形式规定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如果《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故A项、B项和C项说法正确。
根据2009年《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此,D项说法错误。
明白了某持刀砍杀无辜路人,致多人伤亡。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刘某不服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集么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