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计取企业管理费、规费等间接费用吗?

问: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计取企业管理费、规费等间接费用吗?

【律师解答】

当实际施工人为自然人,其在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或施工企业常有这样一个抗辩点:实际施工人是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而企业管理费、规费等是施工主体为企业时才可能产生的成本,所以实际施工人没有资格计取该类费用。

该观点是错误的,根据住建部、财政部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之规定,企业管理费、规费均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并没有进行施工主体的区分。其中企业管理费是指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共14项费用,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名目的费用并不会说施工主体是自然人就不会产生。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而这些费用施工企业也会在实际施工人的应收工程款中进行扣除,最终的承担者还是实际施工人。

因此,企业管理费、规费作为施工过程中必然产生的成本,不应仅以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身份而不予计取。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发包人:中铁某局某公司

施工企业(被挂靠人):河南某公司

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潘某进

法院认为:对潘某进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中铁某局某公司上诉主张,间接费868,820元和按照税率3.35%计算的营业税218,898元应从潘某进应得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对此,本院认为,华昆咨询价鉴(2019)2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间接费868,820元包括了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因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潘某进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潘某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而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因案涉工程由潘某进组织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险一金等应由潘某进承担,故规费不应从潘某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至于利润,作为施工方的潘某进,其劳力、材料等已物化在建设工程的整体价值中,在潘某进完成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中铁某局某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利润是潘某进理应获得的相应对价,如将该部分利润留给中铁某局某公司,则基于同样一份无效合同,中铁某局某公司将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有违合同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故利润亦不应从潘某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营业税在本案中是对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中铁某局某公司并非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中铁某局某公司上诉主张由其在当地税务局缴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中铁某局某公司关于间接费、营业税应从潘某进应得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施行日期:2013年07月01日

一、 《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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