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脱逃罪规定是什么 (一)

刑法中对脱逃罪规定是什么

刑法中对逃脱罪的规定是被关押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逃脱的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的途中,如果有其他同案犯故意去抢夺的话,抢夺罪犯、犯罪嫌疑人的这些人要面临三年到7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一、刑法中对脱逃罪规定是什么

1、刑法中对脱逃罪规定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有期徒刑。

3、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是被判处拘役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关押的未决犯。

(2)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

(3)主观上出于故意。

(4)客观上表现为从监禁场所脱逃,或在押解途中脱逃。

二、不认罪能定罪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上述规定,不认罪,没有口供,或者说零口供,只要有客观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照样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过来说,只有口供,没有其它客观证据,或者其它证据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认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三、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对作案分工合作的细节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此种现象在抢劫、抢夺案件的庭审中频繁出现。实施抢劫、抢夺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多是同乡、朋友关系结伙作案。在事发后,各个被告人为了减轻自身的罪责,都试图将责任推给他人,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按照现在监狱的监管制度来看,处于被关押状态当中的犯罪嫌疑人在正常情况下当然是很难脱逃的,但是,现有的案例当中也发生过犯罪嫌疑人逃脱的这种状况,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就是因为可能涉嫌犯罪,如果再构成脱逃罪,要被数罪并罚的。

如何构成脱逃罪 (二)

构成脱逃罪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

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这一要素限制了脱逃罪的适用对象,确保只有处于法律羁押状态的人才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指向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脱逃行为直接冲击了司法机关对罪犯的控制和监管。这一客体性质揭示了脱逃罪对社会秩序的直接威胁,特别是对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公共安全的影响。

犯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脱逃后果,却依然选择实施。这种故意动机体现了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明确违反,是脱逃罪主观恶性的重要体现。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脱逃行为: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正常方式脱离法律规定的羁押场所或监管措施,逃避法律制裁。这一行为是脱逃罪的核心表现形式,也是构成该罪的关键要素。

无罪被错误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三)

所谓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从狱中逃走的行为。可见构成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脱逃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所实施的行为体现在对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的危害。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原超律师以案说法:

2015年3月2日,肖某因涉嫌诈骗被依法逮捕,关押在某县看守所。同年12月的一天,同监在押人董某提出挖洞逃跑,肖某表示同意并表示可以将挖洞工具搞进来。12月8日肖某之妻谢某来探视时,肖密告谢自己准备逃跑,并要求她将铁锹、钢铲等工具带进看守所交给自己,为防止谢某反对自己的想法,肖以自杀相威胁。后谢某再次探视时,将准备好的工具交给肖某。肖某同监的在押人在肖某的指挥下挖通了一条6.5米长的地道通向监外。肖某和该监房的其他11名在押人员全部脱逃。问:肖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原超律师解析: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对脱逃罪进行了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也构成脱逃罪。本案中,肖某因诈骗被批准逮捕,但在其被关押的九个多月期间,检察机关并未对其提起公诉。在肖某脱逃被抓获后,原批准机关确认其第一次被捕前在经济纠纷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肖某属于犯罪嫌疑人。经查,此次脱逃行为是董某首先提出的,但实施脱逃过程中,肖某主动提供工具并确定挖洞方向,提出隐藏土方的方法,积极组织、安排、分配他人施工挖洞并确定脱逃后的躲藏地,在脱逃犯罪中起重要作用。11名脱逃的嫌疑人中6名被捕获,2名自首,还有3名在逃(分别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故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超律师普法:

无罪者与其他人共同实施。无罪者与其他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了脱逃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应分两种情况予以认定:

(1)如果行为人与共同脱逃的人没有共同的脱逃故意,而是趁监管不严或者趁他人脱逃之机而参与其中一起脱逃,由于行为人不存在脱逃的共同故意,这种脱逃行为,其前提仍然是无罪,因此不能以脱逃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具有与他人脱逃的共同故意,无罪行为人虽然不单独构成脱逃罪的主体身份,但无罪者与有罪者共同脱逃,形成了有罪脱逃的共同故意,也就是刑法理论上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虽然不能单独构成某一犯罪,但无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共同构成某一犯罪。

原超律师补充:

无身份者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胁从犯或者从犯,还可以成为主犯或首要分子。所以,行为人若与有罪者共同故意脱逃,可以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脱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的依据是什么? (四)

脱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的依据是我国的《刑法》,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脱逃罪是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为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逃离监禁处所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脱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的依据是什么

脱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的依据是我国的《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脱逃罪是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为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逃离监禁处所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是被判处拘役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关押的未决犯。

(2)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

(3)主观上出于故意。

(4)客观上表现为从监禁场所脱逃,或在押解途中脱逃。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非法关押的人谈不上构成脱逃罪;劳教分子、受行政拘留处分的人,不能构成脱逃罪;被司法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人逃走的,不能构成脱逃罪。

关于被关押的嫌疑人脱逃问题,新《刑法》比原《刑法》规定严密。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其犯罪动机是逃避羁押和刑罚的处罚。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从羁押、监管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应注意区分脱逃既遂、未遂的界限: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控制,是既遂;如果实施脱逃,在羁押改造场所就被发现的,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的范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既遂、未遂是量刑的情节之一。

三、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

脱逃罪可以以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实行,作为方式即以积极的方式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控制,不作为的方式即依法应当返回羁押场所继续羁押而逾期不返回的。(如:羁押场所因其表现良好清明给予其三天假期,期限已满,仍不返回羁押场所)。

犯罪分子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判决并服刑期间,应当积极参加思想改造和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减刑和宽大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犯罪分子有脱逃行为的,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惩罚,另外,犯脱逃罪的显然是罪上加罪,在犯罪子女落网后,应当对重罚。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他们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构成脱逃罪?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紫律云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