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完整版

民法典草案完整版

### 民法典草案完整版解读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编纂对于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立法任务以来,经历了民法总则的出台及各分编的编纂,最终在2020年形成了民法典草案的完整版。这部草案不仅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还体现了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新需求。

一、民法典草案的编制历程与意义

编纂历程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采取了“两步走”策略: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2016年,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经过多次审议和修改,2017年民法总则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随后,各分编草案也经历了多次拆分审议,最终在2019年形成了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重要意义

民法典草案的出台,对于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了根基。民法典草案的内容涵盖了合同签订、公司设立、缴纳物业费、处理离婚纠纷等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同时,民法典草案的编纂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新需求的关注和回应。

二、民法典草案的主要内容与创新

合同编的创新

民法典草案的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例如,增加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并健全了合同效力制度和合同履行制度。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草案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时,有关民事主体应依法订立合同。

继承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完善

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例如,增加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并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侵权责任编则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如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和“自助行为”制度,并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民法典草案对民事主体权益的保护

民事主体权益的全面保护

民法典草案强调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并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同时,草案还规定

民法典是什么样的? (一)

优质回答作为保障个人权益最重要的大法,民法典事关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素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誉。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正所谓“纲举”方能“目张”,因此其对于整部民法典的圆融通达至关重要。

具体内容: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接下来几天,代表委员将就民法总则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审议、讨论,并于15日人代会闭幕会上表决。

立规矩 徐 骏作(新华社发)

民法总则草案为何如此重要?有什么亮点?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起草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对草案进行了解读。

时代性和民族性共融

作为保障个人权益最重要的大法,民法典事关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素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誉。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正所谓“纲举”方能“目张”,因此其对于整部民法典的圆融通达至关重要。

此次提交人代会审议的草案,其“最大特点是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理念和21世纪的时代精神。”王利明表示,21世纪是互联网、高科技时代,更是一个走向权利的世纪,应该强化对人格尊严和自由的保护。“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爱,最高目标是为人的人格尊严和全面发展服务。从草案确立的基本原则来看,不论是彰显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还是体现人文关怀的保护个人权益原则,都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

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必须如实反映当今中国人的生活状况和他们对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调整的愿望,因而又具有民族性。

王利明表示,草案提倡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践行包括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自愿原则保障个人对其私人生活、民事交往的自我支配、自我安排、自我决定,将充分调动个人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据王轶介绍,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法编、物权法编等各分编中,对家的重视会有更具体体现。

据王轶介绍,草案对于如何确认和保障个人信息权,公众十分关心。“目前,草案中有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条文。不过更多专家认为,这很难从民法角度回应公众对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关切,希望未来能在民法典分编中予以更多体现。”王轶说。

此外,草案还对“一老一少”问题进行了回应。“一老”指老人问题。草案首设了“成人监护制度”,明确配偶、父母、子女等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堪称适应了老龄社会的现实需要。

“一少”指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标准问题。专家们在讨论时都支持将其从民法通则的10周岁调整为6周岁。

王利明表示,在保护公民权方面,草案有许多亮点。除了加强人格权保护外,在财产权方面,草案第一次使用了“平等保护”表述,是对物权法的重大完善,彰显了民事法律“私权平等”价值取向。此外,为应对知识经济和网络时代发展需要,草案对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了详细列举,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同时还规定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在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该规定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

去年5月底,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已全面启动。据王轶介绍,作为5家参与单位之一,中国法学会专门成立了5个课题组,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就各分编分别提交专家建议稿。“在这个过程中,各课题组对一般性民事立法,行之有效的继续保留;非改不可的作出了相应修改。”

今年2月,各课题组已完成各自的专家建议稿,其中既包括条文设计,又包括立法理由和参考立法例。目前,建议稿已提交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王轶表示,民法典后续编纂工作将会对业已颁行的一般性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同时会增设如“人格权法编”之类的新内容。

“如果一切顺利,整个民法典编纂工作能在2020年全部顺利完成。我们会群策群力,编纂一部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民法典,这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梦想。”

民法典草案中的婚姻法新规定 (二)

优质回答民法典草案中的婚姻法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新增“恶意索赔”明确规定:

限制恶意索赔行为:针对婚姻中存在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故意索取婚姻财产的情况,草案提出了明确的规定,限制了这类恶意索赔的行为。加强财产分配监管:通过加强对于财产分配的监管,进一步保护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减轻他们因恶意索赔而承受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

明确范围和分配:草案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配原则,解决了以往法律中夫妻共同财产界定模糊的问题。维护夫妻公平合理关系: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夫妻间的公平合理关系,减少因财产问题引发的婚姻争议和经济冲突。

新增“家庭暴力”特别规定:

明确定义和惩罚措施:草案对于家庭暴力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加大了法律的威慑力。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通过加强对于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为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保护了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免受伤害。

综上所述,民法典草案中的婚姻法新规定对于维护夫妻和家庭关系的平等和谐、促进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素质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些新规定将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婚姻家庭观念,为建设更加法制化、文明化的现代化社会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民法典草案三审稿四大看点及其解释 (三)

优质回答民法典草案三审稿四大看点及其解释

1. 进一步扩大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近年来,偷拍事件和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层出不穷,对社会安全和个人隐私造成威胁。民法典草案三审稿对“隐私”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将其扩展到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方面。同时,草案规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权利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2. “自助行为”止损须符合限定条件

面对“餐霸”等不当行为,民法典草案三审稿提出了“自助行为”免责制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情况紧迫时,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如扣留侵权人财物,并在事后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3. 明确高空抛掷物品侵权责任

草案三审稿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为解决“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问题,草案明确了调查责任人、确定侵权人的程序,以及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

4. 缺陷产品召回费用由生产、销售者承担

草案三审稿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在缺陷产品召回中的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并负担被侵权人因召回措施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草案第464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 (四)

优质回答民法典第464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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