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李某有意考取驾照,于是报名了张某开设的驾校,并预先支付了3000元报名费。然而,在报名后的短短一个月内,李某因获得更好的驾校选择而希望变更,并尝试从张某处要回已支付的学费。张某以李某单方面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学费,从而引发了双方的纠纷。李某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退还学费。
调解结案: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实际消费”和权责关系的理解,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某指出,自己在报名后并未在张某的驾校接受任何训练,因此张某并无实际损失,理应退还学费。而张某则坚持认为,既然李某当初同意在驾校学车,就应按合同遵守约定。法官先是劝张某,说李某交完学费后,没有去驾校学车,也就是说李某作为消费者,并没有产生实质性消费,从整个过程来看,张某在业务上确实没有大的损失。又劝说李某,说李某在交学费时,双方虽是口头约定,但也是一种事实合同关系,李某单方面违约在先,多少为张某的业务带来不便。经过法官讲明法理,双方愿意互相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场退还给李某学费25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睢县人民法院法官李飞认为,学员与驾校之间存在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在学员退学的情况下,这属于解除合同的行为。如果双方已签订合同,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来解决争议;若未签订合同,学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驾校应退还学费,但需扣除已发生的合理费用。如遇纠纷,双方可寻求当地交通运管部门、交警支队驾考科或12315投诉热线等途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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