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检察日报2025年1月13日(总第10785期)2

朱凤武、黄盛娟: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刘艳: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浩东、淮南市东然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姚彦东:本院受理原告张传雷诉你与黄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姚彦东、黄影偿还原告张传雷借款本金40358元及利息(以40358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3.4%计息,支付至该款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完毕;二、驳回原告张传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张传雷负担241元,由被告姚彦东、黄影负担80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朗朗:本院受理原告李娟与被告张朗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742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颍上福万家生活超市中心: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昌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福万家生活超市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颍上福万家生活超市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昌财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235元及逾期利息(从2024年8月15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由被告颍上福万家生活超市中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管其飞、邓慧敏: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勇诉被告管其飞、邓慧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535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2509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56.59元(自2024年8月19日起以250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24日为156.59元,后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25246.5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倪思修:本院受理原告冯志与被告倪思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2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倪思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冯志钱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倪思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大强:本院受理原告马东平与被告张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334号,原告马东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7200元,合计47200元;判令被告从2024年9月23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汤大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大市场支行与被告汤大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803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大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大市场支行借款本金261932.6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24年12月21日,利息(含罚息)为4970.18元,自2024年12月22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二、如被告汤大超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大市场支行有权以被告汤大超抵押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98号安庆碧桂园1号公园小区7幢2单元2204室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9)安庆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11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大市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0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汤大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济宁荣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孙慧珍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皖亳利劳人仲案〔2024〕210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2月14日9时在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利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孟金刚: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2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贵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2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远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海年石化油脂有限公司、李家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2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海年石化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3059633.33元及资金占用成本;二、被告合肥海年石化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李家美、李远年对合肥海年石化油脂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672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李远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宗洋:本院受理原告吴传海与被告邓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9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邓宗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吴传海借款本金8000元;二、驳回吴传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吴传海负担334元,被告邓宗洋负担141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邓宗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致威电器有限公司、合肥市声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林明、尹慧:本院受理原告杨点翠与被告合肥致威电器有限公司、合肥市声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林明、尹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祝小程、祝加强、夏怀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祝小程、祝加强、夏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660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96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云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尔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2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及利息;二、若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刁杰祥:本院受理陈立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9940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聂海萍:本院受理原告王君与被告聂海萍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11日14时45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守银:本院受理原告韦章华与被告夏守银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隋广喜:本院受理原告范红梅与被告隋广喜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12日14时45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经怀鹏:本院受理原告经添与被告经怀鹏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敦广、姚桂平:本院受理原告姚桂芝与被告姚敦广、姚桂平继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18日14时45分在本院十七法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刁海珊:本院受理原告王迅华与被告刁海珊抚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3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窦伟才:本院受理原告季维俊与被告窦伟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2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赛虎:本院受理原告戴勇诉被告周赛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1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赛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戴勇返还居间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姚守志: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姚守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2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姚守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5573.69元、利息101313.89元、罚息4559.25元、利息复利9470元〔利息、罚息、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5日,之后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计算执行利率后加收5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利息复利以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若姚守志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对姚守志抵押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凤湖西路与百善路交口新慧翠湖天地B22幢504室〔产权证号:皖(2019)长丰县不动产权第0041384号〕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2元及公告费670元,由姚守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德东、周明慧;井二梅: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2414、12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利息复利;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用;三、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永法:本院受理原告范柏瑞诉被告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金11349.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审理要素表、多元调解告知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7日15时在本院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福州市芳华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35011710006446,声明作废。

福州市芳华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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