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分配及子女权益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收藏)

日常,大家都有可能关注到婚姻法废除后,现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以及相关的两个司法解释来调整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终结后的财产分配问题也是经久不衰的话题,作为一个对实用法律感兴趣的我,也整理了一下这方面的相关文件。

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整理的夫妻离婚财产分配规则,重点关注财产分配情形、子女权益及无收入方保护等情形几个方面的有关规定:

一、财产分配基本原则

1.一般规则

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民法典第1087条)

2.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2条)包括: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受益

3. 知识产权收益

4. 继承/受赠财产(除非明确归一方)

5. 其他共同财产

3.个人财产范围

(民法典第1063条)包括:

1. 婚前财产

2. 人身损害赔偿金

3. 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归一方

4. 专用生活用品

4.约定财产制(民法典第1065条)

夫妻可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

二、特殊情形下的财产分配

1. 一方婚后无工作、无收入的情形

家务劳动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解释(二)第21条

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补偿。需考虑:

- 投入时间精力

- 对方负担能力

- 当地收入水平

经济帮助(民法典第1090条、解释(一)第22条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无收入、无住所等),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可协议或判决)

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民法典第1062条

无收入方仍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不受收入贡献影响

2. 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

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民法典第1092条)

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过错方可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请求再次分割

挥霍共同财产的:(解释(二)第6条

视为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可少分或不分(如高额打赏)

重婚/同居/家暴等重大过错的:(民法典第1091条)

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物质 精神),但不直接影响财产分割比例

三、子女相关财产处理规则

1. 婚生子女 vs 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民法典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包括继承权、抚养费请求权)

2.抚养费支付(民法典第1085条、解释(一)第42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3.财产赠与子女(解释(二)第20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

- 一方不得单方撤销

- 拒不履行的,子女可起诉要求履行

4. 财产分配中对子女的倾斜保护

抚养权归属问题:(民法典第1084条)2岁以下原则上归母亲;8岁需尊重子女意愿财产分割原则:(民法典第1087条)法院判决时优先考虑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房屋分割:(解释(一)第76条)为保障子女生活,可将房屋判归直接抚养方所有,并由其补偿另一方

四、特殊财产类型处理规则

1.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房屋的(解释(一)第78条)

归登记方所有,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由登记方补偿另一方

2.父母出资购房的(解释(二)第8条

- 婚后父母全额出资且约定赠与自己子女的,归该方所有

- 未明确约定的,按共同财产分割

3.股权/投资收益的分配(解释(一)第73条

协商不成时:

-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转让配偶股权

- 否则分割股权折价款

4.养老金的分配

离婚时还未办理退休手续,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属(个人账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

明白了新婚姻法诉讼离婚程序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集么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