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到晚年,都希望有个老伴儿共度余生。但没想到,一位到了耄耋之年的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与85岁妻子离婚,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法院近日调解了这一起“银发”离婚诉讼案。
今年4月,蔡大爷在其子女的陪同下,到江陵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姚婆婆离婚。蔡大爷在起诉状中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且女方没有上进心和家庭责任感,使其失去了与姚婆婆继续生活的信心。此外,蔡大爷一方提出,两人已分居三年之久,双方感情确系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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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大爷出生于1932年,今年93岁,姚婆婆今年也已85岁,两位老人系半路夫妻。2009年,77岁的蔡大爷与姚婆婆登记结婚。随着时间推移,两位老人身体不如从前,渐渐无法照顾彼此,三年前分居,跟随各自的子女生活。长期分居导致两人感情变淡,偶尔相处也是争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法院认为,两位老人已经分居好几年且感情不和,符合离婚的条件,遂通过调解程序解除二人婚姻关系。虽然没有财产和债务分割问题,蔡大爷仍自愿给了姚婆婆10000元补偿。
“婚恋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老年人也不例外。”该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单身老人开启了“黄昏恋”,再婚老人离婚案件数也不断上升,这与老年再婚夫妻的感情基础较薄弱,容易受到财产、子女等因素影响有关。
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婚恋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蔡大爷还表示,自己与姚大妈已经分居3年,与姚大妈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面对蔡大爷的控诉,姚大妈仍不愿意离婚。
不过由于蔡大爷与姚大妈之间已经符合离婚的条件。结婚离婚都是公民享有的自由,没有年龄之分,也不存在所谓的“丢脸”。
法院对姚大妈进行了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姚大妈与蔡大爷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大致是,蔡大爷自愿补偿给姚大妈1万元,姚大妈同意离婚。
(零度时评综合红网、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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