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应当如何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网友咨询:

离婚时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应当如何做?

张凌霞律师解答: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张凌霞律师补充: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但并不是所有的监护人都能够尽到职责,有些监护人会实施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需要将其监护人资格撤销。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张凌霞律师

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南开大学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金融学专业融资租赁方向研修班成员。天津市某基层法院多年工作经历,现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本人代理的不良债权追偿案件及最高法院执行监督案件荣获2021年、2023年《商法》杂志评选的“杰出交易”奖。

张凌霞律师于2015年正式执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律师职业口碑,擅长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保全、庭审、执行工作,广泛涉猎金融、融资租赁、融资借款、房产纠纷、建设工程、公司股权、合同纠纷、抵押担保、侵权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工伤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法律业务。张凌霞律师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履行对客户的忠实义务、保密义务。能够短时间内迅速了解全部的案件事实以及争议焦点,具备高超的庭审应变能力。能够不局限于案件本身,通观全局客户厘清真实需求,并全盘筹划争议解决方式,力求高质高效地为客户实现法律结果及诉讼目的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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