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跟谁过?法院须尊重8周岁子女选择权

【案情】

王女士诉称,其与李先生于2011年11月6日结婚, 2012年11月8日生女儿李某某,由于二人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特别是李酗酒,且酒后常动手打人,李女士说由于实在是无法忍受,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2019年,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今年9月16日,王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女儿一直随男方生活,于是王女士要求女儿随已生活。

【审判】

因原被告婚生女儿李某某现已年满八周岁,在开庭之前,法院特意同该村的村干部到李先生家中,当面征求李某某的意见,愿意随谁生活。 2021年11月18日,徐水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2021年11月22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后,双方至今分居已满一年,且原告坚持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孩子的抚养,经法院征求李某某的意见,其表示愿意随被告李先生一起生活,应尊重其意愿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负担部分抚养费。

于是,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及该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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