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最新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以下是五个案例解析:

案例一:重婚导致婚姻无效

小张和小李登记结婚后,小张又与小王登记结婚。小李发现后向法院请求确认小张与小王的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确认小张与小王的婚姻因重婚而无效,收缴了小张与小王的结婚证书,并将判决书寄送给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案例二:未到法定婚龄结婚被确认无效

小赵和小孙结婚时,小赵未达到法定婚龄,当时通过虚报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感情不和,小孙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院依法确认该婚姻无效,收缴结婚证书并将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以纠正错误的婚姻登记。

案例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导致婚姻无效

小陈和小吴是表兄妹,他们隐瞒亲属关系登记结婚。婚后家人反对,小陈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确认因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收缴结婚证书并通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案例四:因胁迫结婚被撤销

小周被小郑胁迫与其结婚,婚后小周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审理后认定存在胁迫事实,判决撤销婚姻,收缴结婚证书并将判决书寄给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使婚姻登记恢复到结婚前的状态。

案例五: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被撤销婚姻

小钱与小冯结婚前,小冯未如实告知小钱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婚后小钱发现,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婚姻,收缴结婚证书并将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以维护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集么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