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一、这一规则体现了三个立法价值:一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因家庭结构变化导致未成年人抚养缺失;二是平衡继父母与继子女利益,避免仅因形式上的共同生活而加重继父母义务或赋予继子女不当权利;三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解决实践中因认定规则模糊导致的同案不同判问题。
二、认定标准的核心要素解析
(一)共同生活时间:基础但非绝对标准
共同生活的法律内涵
共同生活不仅指物理空间的居住,更强调家庭功能的整体性。根据青岛中院的分析,共同生活需满足两个条件:(1)子女跟随直接抚养的生父母生活;(2)直接抚养方与继父母未分居。即使因工作、教育等原因分居两地,只要通过经济共担、定期探望等方式维持家庭互动,仍可认定为共同生活。
时间长度的司法参考
虽然《解释二》未明确最低期限,但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需达到一定持续性。青岛中院建议以三年为参考基准,理由包括:(1)身份关系稳定性要求;(2)避免过长时间影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3)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例如,若继父母在三年内持续提供生活照料和教育支持,即使时间略短于三年,仍可能被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
(二)实质抚养行为的综合考察
生活照料
包括日常饮食、医疗护理、居住保障等。例如,继父母为继子女购买衣物、陪同就医、安排住宿等行为,均属生活照料范畴。实务中需注意,若生活照料主要由生父母承担,继父母仅偶尔参与,则难以认定为实质抚养。
家庭教育职责
涵盖学业辅导、品德培养、行为规范等。例如,继父母辅导继子女功课、参加家长会、引导其参与社会实践等。需注意,教育职责的履行需具有持续性,偶尔的辅导或说教不足以构成抚养关系。
抚养费承担
(1)经济供养的形式:包括直接支付学费、生活费,或通过夫妻共同财产间接承担。在法定共同财产制下,若无法证明抚养费来源于生父母个人财产,通常推定继父母承担了抚养费。
(2)非必备要素:即使未承担抚养费,只要存在生活照料和教育职责,仍可认定抚养关系。例如,继父母虽未直接支付费用,但长期负责继子女的生活起居和教育,法院仍可能予以认定。
三、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要求与难点
(一)核心证据类型
共同生活证据
包括户口簿、居住证、水电费缴纳记录、邻居证言等。例如,继子女户口迁入继父母家庭,或长期在同一住所居住,可作为共同生活的初步证明。
抚养行为证据
(1)生活照料:购物凭证、医疗记录、学校联系记录等。例如,继父母为继子女购买学习用品的发票,或陪同就医的病历。
(2)教育职责:家长会签到表、辅导记录、奖惩通知等。例如,继父母参加家长会的签到记录,或辅导作业的书面材料。
(3)抚养费承担:银行转账记录、缴费凭证、离婚协议等。例如,继父母定期向学校支付学费的转账记录,或离婚协议中约定由继父母承担抚养费的条款。
身份关系证据
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明、亲属关系公证等,用于证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身份关联。
(二)证明难点与应对策略
证据碎片化问题
由于抚养行为具有长期性和日常性,当事人往往难以完整保存证据。律师可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补强:(1)制作抚养行为日志,记录日常照料和教育活动;(2)申请法院调取学校、医疗机构等第三方记录;(3)收集证人证言,尤其是共同生活期间的邻居、亲友等。
抚养费来源争议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若继父母主张抚养费来源于生父母个人财产,需提供财产分割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反之,若生父母主张抚养费由继父母承担,可通过证明家庭经济支配模式(如继父母主导家庭收入)来佐证。
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争议
若双方对共同生活时间存在分歧,律师可通过以下方式证明:(1)提供子女学籍档案中的居住地址记录;(2)调取社区、物业的出入登记记录;(3)申请法院通过测谎、心理评估等辅助手段认定。
四、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与实务影响
(一)拟制血亲关系的法律效果
抚养与赡养义务
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成年继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即使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若继子女已成年且形成抚养关系,仍可能需承担赡养责任。
继承权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例如,继子女可继承继父母遗产,反之亦然。但需注意,若继父母在离婚后未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可能影响继承权的认定。
监护权
继父母可依法成为继子女的监护人,享有对其人身、财产的监护权利。例如,在生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继父母可申请变更监护权。
(二)实务中的风险防范
再婚家庭的协议安排
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包括抚养费承担、教育责任分工、财产继承等。协议可经公证增强法律效力,避免日后纠纷。
证据留存与管理
当事人应妥善保存共同生活、抚养行为的证据,如费用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律师可协助建立证据清单,确保关键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
离婚后的关系处理
若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律师应提示当事人注意:(1)及时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避免继父母继续承担义务;(2)若继子女已成年且形成抚养关系,需明确赡养义务的范围和方式;(3)通过遗嘱等方式调整财产继承安排,避免法定继承的不确定性。
五、争议问题与未来发展建议
(一)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
共同生活时间的量化标准
尽管青岛中院建议以三年为参考,但不同地区法院可能存在差异。例如,部分法院可能认为两年即可认定,而部分法院则要求更长时间。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需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统一标准。
抚养费承担的独立性认定
对于继父母仅承担抚养费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是否认定抚养关系存在分歧。根据《解释二》第十八条,抚养费需与共同生活相结合,单纯的经济供养不足以构成抚养关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继父母因工作原因无法共同生活但持续支付高额抚养费),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认定抚养关系,这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则。
成年继子女的赡养义务边界
若继父母在继子女成年后离婚,且未形成稳定的抚养关系,继子女是否需承担赡养义务存在争议。根据《解释二》第十八条,需综合考虑继父母的抚养投入和继子女的经济能力,但具体标准仍不明确。
(二)立法与司法完善建议
明确共同生活时间的最低标准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确立三年的最低期限,同时允许法院根据抚养行为的强度进行动态调整。例如,若继父母在两年内提供了高强度的生活照料和教育支持,可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
细化抚养费承担的认定规则
明确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继父母通过共同财产承担抚养费的推定规则,并规定例外情形(如夫妻书面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同时,明确单纯抚养费支付不构成抚养关系的例外情形,如继父母因客观原因无法共同生活但持续支付高额抚养费。
建立抚养关系解除机制
对于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已成年且未形成稳定抚养关系的情形,建议允许通过诉讼解除拟制血亲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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